
一、资深律师多领域深耕
姚厅律师自2015年开始在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获得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和刑事案件等领域深耕细作。他身兼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还担任广州市中小企业专家团成员等社会角色,曾任广州市花都区和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2014年8月29日,郭XX、邱X向黄XX借款32万元并签订《借款(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了利息及担保费用。借款到期未还,黄XX起诉,一审胜诉后郭XX、邱X不服上诉。姚厅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黄XX的代理人,在二审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三、有力反驳“担保人”身份说辞
针对上诉人郭XX、邱X提出的“仅为担保人非借款人”的上诉理由,姚厅律师指出,郭XX、邱X在案涉合同及收款指令字据中,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确认,且亲自出具了收款账户指令,这充分证明了其作为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仅为抵押担保人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四、锁定借款本金还原资金流向
对于上诉人声称“未全额收到款项”及“资金回流”的问题,姚厅律师通过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黄XX已严格按照上诉人指令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邱X5万元、谢XX27万元),共计32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力地回应了上诉人的质疑。
五、厘清账目证实债权未清偿及利息合法性
本案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这是案件难点。姚厅律师通过梳理详尽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邱X与黄XX历史上存在多次大额借贷关系。他主张邱X委托邵X支付的32.7万元以及通过其他公司的转账,均是用于偿还双方之间其他的旧债务,而非本案的32万元借款。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黄XX有指定他人代收本案还款,因此本案债权并未消灭。同时,针对上诉人对“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及“2000元保费”的异议,姚厅律师主张合同约定明确合法,一审法院已将利息上限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2000元保费属于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依约应由上诉人承担。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姚厅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帮助黄XX挽回了32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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