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现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这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使他具备远超传统法律从业者的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擅长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沈杰律师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其擅长领域具体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他善于通过非诉谈判和司法诉讼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避免损失。并且多次作为企业代理人进行诉讼,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职务与荣誉
沈杰律师是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他还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在法律研究方面展现出一定的实力。
重要经验总结
沈杰律师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出在大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同时,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在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有丰富的经验。此外,他精于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X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顾XX与李XX未签书面合同。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该案曾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XX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
沈杰律师作为李XX代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明确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排除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同时主张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李XX与顾XX存在实际分包关系,顾XX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未完工按80%结算”,故应支付剩余20%工程款。最终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
该案例也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一些要点: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施工事实、结算凭证等,可认定双方存在分包关系;原合同约定对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提供双方明确约定的证据;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时,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起算时间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案例
2021年起,被告人苏X与陈X2建立恋爱关系并在上海同居,2023年陈X2在南通市某区某广场贷款购置公寓,苏X自2024年4月起资助陈X2偿还房贷。2024年8月中旬,苏X发现陈X2与前任陈X1存在亲密接触,陈X2坦白与陈X1约会事实,双方虽发生争执,但苏X因不舍挽留陈X2。此后陈X2返回南通,苏X为挽回感情前往陈X2的公寓暂住。2024年8月28日,经陈X2沟通,苏X与陈X1约定在陈X2公寓协商三人情感纠纷,陈X1到场后与陈X2的亲密互动引发苏X强烈不满,双方矛盾彻底激化。
当晚6时许,在陈X2的公寓内,苏X因陈X2明确表示“选择陈X1”,情绪失控前往厨房取出家用不锈钢菜刀,冲向坐在客厅的陈X1,多次劈砍其头面、背部、肩部及上肢等部位。陈X1逃往卧室后,苏X仍持菜刀追砍,直至陈X2与陈X1合力将菜刀夺下并控制苏X。期间苏X曾试图跳楼,被陈X2、陈X1阻拦,陈X2随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民警到场后将苏X抓获,陈X1被送往医院治疗。
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言词证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程序性证据等。苏X于2024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于南通市某看守所。南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X故意杀人(未遂),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庭审中苏X自愿认罪,沈杰律师与张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苏X属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苏X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罪质认定和自首认定。苏X辩称“仅想惩罚被害人,无杀人故意”,公诉机关主张“持刀砍击头面等要害部位,具有杀人故意”,法院结合作案工具、攻击部位、追砍行为,认定其“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苏X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属自首”,法院认为苏X已被现场制服,无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但认可其坦白情节。本案法院在“惩罚犯罪”与“宽严相济”之间平衡,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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