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资历深厚
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执业多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擅长刑事辩护
陈俊全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得缓刑等。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代理寻衅滋事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处理。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
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法院综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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