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的执业经历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自2018年开始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有八年的执业经验。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执业期间,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约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富有责任感。
擅长领域广泛
李泽宇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他不仅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保定地区执行律师,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他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他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李泽宇律师有着出色的表现。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140W”一案为例,2X23年1X月1X日,原告李XX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涿鹿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何X、XX公司(中铁X局)。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要求被告何X、中铁X局给付劳务款14X9X9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中,2X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中铁X局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何X等人。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对账确认了工程款,但款项一直未支付。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单,原告应取得相应工程款。因案涉合同双方为李XX与何X,故支持原告要求何X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对于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因中铁X局与李XX无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法院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X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求。李泽宇律师在该案中,展现了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为原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代理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领域,李泽宇律师也有着成功的代理案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清偿设备租赁款196320元”一案中,2024年,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李泽宇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设备租赁款1XX32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后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但仍有剩余款项推脱未付。被告认可与原告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称因发包方资金短缺,自己已垫付大量工程款,无力支付,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
法院经审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赁款项。对于利息,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考虑到被告工程竣工后陆续付款的事实,法院支持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李泽宇律师在该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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