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律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作为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以及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他拥有近二十年刑事辩护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
核心执业领域
郑勇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比例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
典型案件办理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在二审时,团队凭借专业的辩护,成功为博某争取到无罪判决。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中的深厚功底和坚韧不拔的精神。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郑勇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敏锐洞察力和精准的法律分析能力。
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辩护人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直诉,辩护人再次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并召开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系列操作体现了郑勇律师在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坚持。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这显示了他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和在经济犯罪辩护中的专业水平。
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这体现了他在人身伤害犯罪案件中,能够从犯罪情节和主观方面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这表明他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善于挖掘当事人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何某窝藏包庇案,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展示了他在特殊罪名辩护中的专业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这体现了他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两起毒品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经验总结与行业地位
郑勇律师所在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精准判断,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凉山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郑勇律师以其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业绩,成为了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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