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教育背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基础。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现任职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该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细作,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丰富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所办理的案件类型多样,涵盖了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凭借对案件准确的判断、透彻的证据分析以及在法庭上有理有节的辩护,许多案件当事人得到了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判处缓刑的结果。
典型案件成果
在众多典型案件中,博某抢劫杀人案令人印象深刻。在这起案件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尽管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但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充分彰显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和对法律正义的不懈追求。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达3000多万元,郑勇律师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后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吴某不予起诉。
更多成功辩护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杨某获得不予起诉的结果。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同样被检察机关采纳,崔某不予起诉。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宋某不予起诉。何某窝藏包庇案,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处束某缓刑。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滥伐林木典型
以一起滥伐林木案为例,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郑勇律师作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后来公安机关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郑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系列的办案经历和成果,充分展示了郑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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