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领域与经验
鲁世超自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于洛阳地区,律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尤为突出,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概况
该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其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调整工程款数额,两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签字凭证且无异议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工程款数额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求。
四、律师工作成果
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在重审一审阶段的辩论和代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依法将其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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