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黄光杰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5xxxxxxxx232282,服务于广西百色地区,就职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他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自2020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擅长业务领域
黄光杰律师擅长领域广泛,刑事辩护方面,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中,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离婚纠纷案件中,他以细腻的办案风格,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其最大权益。
承办案件数量
在执业生涯中,黄光杰律师已承办超过千件案件。如此多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在各种复杂的法律业务面前能够游刃有余,快速准确地分析案件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交通事故案起因
2021年3月30日,在国道324线2023公里300米路段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车头碰撞到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因伤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但相关责任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黄XX遂诉至法院,委托黄光杰律师为其代理维权。
原告治疗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黄XX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接受治疗,累计住院达170天。经诊断,黄XX患有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仍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
伤残鉴定波折
原告方诉前自行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然而,被告方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追加诉讼主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又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随后,法院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抗辩理由
各被告在庭审中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了抗辩。被告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且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还称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均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出异议。
律师积极应对
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光杰律师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黄光杰律师逐一进行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最终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同时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全面梳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覆盖。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责任异议、鉴定异议及损失异议,他积极收集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有力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抗辩,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支撑。他还全程参与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保障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推动法院采纳有利于原告的鉴定结论,为损失计算提供关键依据。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黄光杰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成功帮助原告获得相应赔偿,弥补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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