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业资质与多元业务
鲁世超律师执业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尤其专精房产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房产相关、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
二、复杂建工纠纷案件详情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洛阳XX医院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洛阳XXXX公司等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并对工程款数额部分调整。XX公司等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多项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审理与判决结果
河南省高院再审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估算价款认定;对于材料款,钢材、商砼、木方款及除锈款有相应证据支持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放弃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法院认为原审酌定数额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部分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努力与显著成效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重审,重审一审根据其辩论意见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二审均未认定,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最终依法将该款项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了他精益求精、良知执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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