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概况与专业领域
鲁世超于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律所联系地址在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有丰富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承办达10余件,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背景
这起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三、再审请求与法院审理
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主张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并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四、案件结果与律师贡献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其代理省高院提审后依法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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