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丢失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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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到鉴定机构复印,加盖印章可作证据使用。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意见书应当立卷归档,一般永久保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管50年。受害人伤残鉴定意见书(结论书)丢失,可以到当初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复印,由鉴定机构签署“复印属实”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鉴定意见书丢失了怎么办?

不少网友会面临这样的情况,之前在相关机构开设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小心遗失了。一旦遗失,在面对司法案件的时候,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那么司法鉴定意见书丢失了怎么办?下面小编将以伤残等级鉴定书的丢失为例为大家做一些讲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丢失了怎么办?

司法鉴定意见书丢失后,可到鉴定机构复印,加盖印章即可作证据使用。 以伤残等级鉴定书为例: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意见书应当立卷归档,一般永久保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管50年。受害人伤残鉴定意见书(结论书)丢失,可以到当初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复印,由鉴定机构签署“复印属实”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审判机关及侦查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 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需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及律师代理或辩护的相关手续和律师执业证。 其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阅司法鉴定档案,应持司法机关证明函件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 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只要到持有效身份证件去鉴定机构复印一份,加盖公章,即可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意见会保存在数据库中长达50年。但在这里小编还是告诫大家一定要好好保管这样的重要证据,毕竟遗失还是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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