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一般直接涉及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征地赔偿款,有时候农民刚得到征地补偿就被侵占,例如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利用职务便利,哄骗村中村民卖地然后以各种方式非法侵占他人征地补偿款,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那么法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用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费。
二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是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首先,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及其他费用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际法律或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与的一种制裁。
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补偿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侵权人予以返还。若侵占、挪用征地费补偿费及其他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我们发现自己的应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当农民刚得到征地补偿就被侵占时,完全可以搜集证据人后直接向相关机关反映,追究非法侵占者的法律责任,在当即这样一个征地问题层出不清的时代,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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