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闹离婚的时候,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离婚手续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另外,现在很多家庭对外都负有债务,比如银行贷款等。对于家庭债务,双方也应该拟定一个处理办法。那么《民法典》关于债务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律图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新婚姻法关于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开始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结婚登记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典》关于债务的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先由共同财产偿还,不够的话双方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效,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在实践中,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非常关键,这直接影响到双方的切身利益。经鉴别属于个人债务的,则应该由一方承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