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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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工程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成功,受伤劳动者就可以得到一笔赔偿用于治疗。通常,工伤认定的流程比较复杂、严谨。那有哪些?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 种。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经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有哪些了。如果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劳动者只需提出异议,由行政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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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4、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用;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
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关系证明,例如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
6.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7.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职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9.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
1.《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旧伤复发确认文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1
2.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上述资料向成都社保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则受理;
3.受理资料后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
5.将认定结论送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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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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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流程包括了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工伤认定审批以及出具工伤认定责任书。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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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申请工伤认定包含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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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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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包含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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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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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包括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工伤认定包括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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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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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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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申请工亡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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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认定工伤(亡)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是职工本人或其亲属。
在正常情况下,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应首先向企业申请,但如果企业拒不向其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的,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有权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亡)认定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具有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提起进行工伤认定这是第一步,接下来,就是申请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赔偿。但实践中,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呢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其上级工会组织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如果用人单位在以上时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一修订,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与原有的工伤认定制度相比,2011年1月1日以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可以作为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而工作时因吸毒造成伤亡的,将不能按工伤处理。对劳动者的人身伤害进行认定,一旦确认属于工伤范畴的话,那么之后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根据实际造成的伤害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赔偿。但提起工伤认定不是人人都可以的,我国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也是进行了限制的,有权提出申请的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其上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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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流程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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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税务报10月16日刊登了《汇总纳税须符合条件》一文,读了之后颇受启发,但有细微之处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盈亏等条件(以下依惯例简称三个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所得税是针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判断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取得应税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应税所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必然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三个条件是纳税人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援引《批复》的规定,认为能够核算条件而没有实行核算的企业也应当就地缴纳税款,即通常所说的“认定为纳税人”。  毫无疑问,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应该准确核算,但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核算。前者是从企业核算的水平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从形式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业应当准确核算,但并不都具有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有条件核算的企业都应当实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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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认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税务报10月16日刊登了《汇总纳税须符合条件》一文,读了之后颇受启发,但有细微之处笔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盈亏等条件(以下依惯例简称三个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事实上,这种说法并不严谨。所得税是针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判断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取得应税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应税所得的,除另有规定外必然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三个条件是纳税人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判断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纳税人援引《批复》的规定,认为能够核算条件而没有实行核算的企业也应当就地缴纳税款,即通常所说的“认定为纳税人”。  毫无疑问,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应该准确核算,但准确核算并不等同于核算。前者是从企业核算的水平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从形式上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业应当准确核算,但并不都具有核算的义务。我们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凡是有条件核算的企业都应当实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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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所需条件有哪些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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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如承租方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以及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的金额计价,对二者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若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则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例如,某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其入账价值为100万元,但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120万元,若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万元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会使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20万元,此时既不是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不是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标准,改变了该资产的初始计量,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二)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若数额较大,且缺乏证据表明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5年,这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否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要视未来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可用于抵销以前年度亏损。只有未来期间税前利润抵销了以前年度亏损后,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才会减少,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而这正好符合资产的定义,即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但若企业未来期间无利润,继续亏损,无所得税可交;或者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销以前年度亏损,则不能保证这项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资产。其实,不仅是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问题,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都要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因为只有当未来转回期间预计将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待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才会使未来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才会在未来期间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才符合资产的确认原则。
破产人申请律师事务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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