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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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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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2、 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3、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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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清楚我国的土地是国有,但是很多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对土地具有支配的权利,而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会有企业使用大量的土地,因此在使用土地的时候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税务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那北京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北京对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均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号)的规定,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企业都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税务要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税相关条例来缴纳,而对于外资企业有特殊的规定,缴纳的规定与国内企业有所不同,来保障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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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
北京市地税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对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于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登记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的规定:
1、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10元;
2、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8元;
3、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6元;
4、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4元;
5、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1元;
6、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0.5元。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调节力度不够
一是内外资之间、城乡之间税制不统一。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向国内企业、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征收,且该税只向城镇和工矿企业征收,对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不征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只对内开征。二是和地方税权划分不清。一方面地方仅拥有征管权,难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税收法规在制定时又给地方留下了太多的空白,不利于税政统一。三是一些税种、税目设置复杂,难以征收。比如土地增值税在30%~60%之间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对增值额不好计算。缺乏专业评估人员,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征收。四是在土地保有环节税负过轻。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四档幅度税额。最高税额仅为10元/平方米,虽然对超限额部分土地有规定税额3倍至5倍的加成征收,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致使土地保有成本过低,容易造成土地的闲置与浪费,难以发挥土地税制应有的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
土地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出现了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致使税源流失。同时,与土地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估政策不健全。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土地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需要定期对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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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工伤赔偿金 北京 外企是怎么给的?因为他现在在处理相关的事情。
[律师回复] 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已做的工作按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
2、对已做的工作按计件单件(包括累进制的累进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
3、由于工作条件变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过程复杂、工具和设备不良等)而发给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
4、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补贴;
5、包工工资;
6、不采用上列工资制度,而用营业提成办法所支付的报酬;
7、各种经常性的奖金(如完成与超额完成计划、节约原材料、燃料、电力、提高质量及无事故等奖金);
8、加班加点津贴(包括节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贴;
10、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时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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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因工人过失而机器设备停工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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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工作条件困难(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险等)而发给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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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总额不包括下列各项
1、支付给创造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各种模范等一次性的奖金;
2、工资附加费、国家机关、团体的福利费。但由工资附加费开支的工会、劳保、福利、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分别包括在支付单位的工资总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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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所以,你说的餐补和年终奖都属于工资,应该以你到手的,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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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买房有土地使用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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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回原籍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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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将户口迁入亲友家中挂靠:
(1)户口在企业集体户内,因企业破产、倒闭、改制等原因,企业已无专人管理集体户,亲友同意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内的;
(2)户口在派出所代管户内的;
(3)户口在人才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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