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法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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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法条是什么

互联网的发展,对于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虚拟财产出现,并且流行起来。对于很多人相信大家对于虚拟财产并不陌生,其实虚拟财产指的就是我们玩网络游戏的一些游戏币,以及Q币等等。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虚拟财产也做出了具体规定。那么,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法条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法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高位阶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留足空间。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目前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虽无统一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类型写进《民法典》,给予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众有效的制度保护。尽管从内容角度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但第一百二十七条已经切实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展现了立法在权利保护理念上的进步。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

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三、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我们知道在民法典中法条的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于民法财产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典肯定了虚拟财产是受民法保护的。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越来越完善,对人民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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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网络虚拟财产并非法律术语,其定义和边界存在争议。法律性质亦引发广泛讨论,包括物权、债权等观点。这影响了我国立法过程,最终形成了《刑法》第127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这解决了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等问题,并为未来制定更详尽的法规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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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的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同时,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可以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盗窃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之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特点。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只是物体存在空间不同,物体形态不同,盗窃手法不同而已,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其基本原理和性质,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并不相互抵触矛盾。相反,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特征相符,只要是密秘地窃取了他人的虚拟财产,就完全可以适用盗窃罪法条对其定罪处罚。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笔者认为,QQ号码及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虽然不是实际财物,但应该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得来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财产。它拥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支配,应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它财产。
成都市中院审理的盗取游戏金币后转卖案主审法官称,向某、王某二人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然是虚拟货币,但这仍然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虚拟财产有虚拟性但并非虚无,游戏玩家可以对其占有、支配和处分。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仍具有其价值性,一旦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因此,此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财产属性,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从上述案例看,虚拟财产至少在两个方面与现实社会存在联系,具有现实性。
第一 游戏玩家为了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大量游戏时间,而且必须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值卡(点卡)、游戏充值卡(点卡)与人民币具有相对固定对等的等价交换关系,比如电信公司出售的QQ币为每币一元。因此,这些财产的形成具有现实价值。
第二,这些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他人购买这些财产,需要付出与虚拟财产形成价值相当的现实价值。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转化为现实价值。在游戏中,如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一把屠龙刀价值5000元。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这些财产,就必须支付人民币相应价款,才能取得。
第三,我们认为,玩家通过支付对等价获得的虚拟财产,具有完全的产权,如移动或固定电话机对自己的电话号码及预交的话费拥有绝对支配使用产利,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偷盗了机主的信息并将机主的话费转账或变卖成游戏币非法获利而认为不是密秘盗窃他人财产。
因而,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对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事实上已广泛交易的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性,并对虚拟财产予以立法保护,是当前形势下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也是立法成熟和科学保护数据安全的必然趋势,同时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这样,才能把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盗窃罪予以严厉打击,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能名正言顺。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并无不同,当然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网络虚拟财产是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虚拟财产是遗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遗产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虚拟财产没有规定。
1.法律尚处空白
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
4.04亿。截至今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但按目前的规定,网店不能继承。如今,无论是个人QQ聊天记录、电子邮箱里的文件和信息,还是耗时花钱得来的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以及耗费心思与精力写下的博文……越来越多的虚拟物品,正成为人们的一种数字财产。绝大多数网友希望在去世后,自己的博客、QQ空间等能够继续存在或者留给亲人朋友,代为保管,希望亲人、后人能够通过那些记录,一起分享曾经的喜怒哀乐。
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虚拟财产没有规定,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造成了网络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无法实现。
2.网络遗产继承服务在国外已有先例
在国外,已经存在一批专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业网站。可以提供遗嘱类文档、个人信息账号、保密文件保存以及认证发送信息的服务。人们通过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在缴纳年费的条件下,可享受密码托管、网络内容备份等服务。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脸谱网也曾公布过类似的政策。该网站系统关于去世用户账户有两种可选对策:要么删除账户,要么保留账户供“缅怀”之用。这意味着逝者的账户依然存在于网站的系统中,而且其他用户还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还有部分主流社交网站也在升级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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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虚拟财产受保护
大家都知道虚拟财产是因为网络的发达而出现的产物,它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快乐也带来了悲伤,很多人因为虚拟财产而堵上了自己的一生,现如今则虚拟财产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将虚拟财产合理化,由国家法律法规去保护这一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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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离婚时如何处理虚拟财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依据以便来定分止争、保护人们合法的财产权益。  据报道,有一对90后小夫妻因网游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又因网游产生分歧要求离婚,但在游戏装备、Q币等虚拟财产分割上却无法达成一致。此事件引起了网上的热议,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婚姻共同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分割。  游戏装备、Q币、淘宝店铺等虚拟财产是人们在网络游戏或者利用网络创业过程中投入时间、精力、个人智力等得到的,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中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存在于互联网上需要身份认证等方式或者途径才能获得,具有虚拟性、信息性和人身专属性等特点,在离婚诉讼中,其能否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如何进行评估、分割或者处置,既有法律上的认定困难,也有技术上的操作难题。  一方面,我国没有在法律上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更没有对其评估、分割或者处置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因为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身份认证以及密码确认等方式才能获得以及其本身的虚拟性、信息性,在财产的具体分割处理上也存在着实际操作的难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时,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与一般财产属性相吻合,在一定条件下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理应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或者协商的方式自行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约定或者协商不成,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分割虚拟财产的请求,也仅能对具有一般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且这一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当然,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具有一般财产性质的虚拟财产都能进行分割,诸如有些网络游戏账号、网络装备等与一定网络游戏玩家相联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具有人身专属性。这些虚拟财产虽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与传统财产相吻合的基本性质,但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属于其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应归其一方所有的财产,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所有权也不断延伸,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人们拥有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请求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依据以便来定分止争、保护人们合法的财产权益。
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和厘清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等,以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认定和规制。
其次法律还应依据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等特征明确规定相应的评估、分割和处置等条款,使其真实价值和相应的权利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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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吗
有,“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最高院发了一个司法解释,就诸如网络游戏里的虚拟币进行了规定,只要是合法的都受法律保护。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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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分割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小高和老婆A今年都刚三十出头,两人五年前通过某公园的相亲活动认识,恋爱一年后两人便登记结婚并办了婚礼,但婚后不久,两人就有了摩擦和矛盾。小高有一个自己创建的网站,平时除了上班便一心扑在网站上,还时常玩网络游戏到深夜,与妻子交流很少,因此A指责小高长时间沉溺于网络,对家庭不管不顾。而小高则说A性格怪异,难以沟通。婚后的第二年,小高先搬回了自己父母家住,A随后也搬回了娘家住,就这样两人冷战了一年。今年年初,A提出了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高自己创建的网站财产分割一事进行了争论。最终,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怎么分割网络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又是有价值的。那么,这些虚拟财产在夫妻离婚时,究竟该怎么分割呢律师表示,虚拟财产因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游戏账号、游戏金币和虚拟装备,网店及域名,网聊软件号码,电子邮箱,名人微博等都属于虚拟财产。如果说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我们现在确实会接到类似的咨询,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委托评估价值之后再分割”,不管是虚拟财产还是实体财产,只要是有价值的,就可以估价,证实夫妻共有财产后,可以进行分割。如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还可在主持下竞价,以“拍价高者”获胜,且向对方补偿一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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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保护法诈骗算诈骗罪吗
虚拟财产受欺诈时,依据诈骗罪法律条文启动刑事诉讼,结合虚拟财产价值确定刑罚。 虚拟财产指数字化、非物理形式的财产,如网络游戏物品等。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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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虚拟持股,虚拟持股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虚拟持股是合法的。
优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优点在于:
(1)它实质上是一种享有企业分红权的凭证,除此之外,不再享有其他权利,因此,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
(2)虚拟股票具有内在的激励作用。虚拟股票的持有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去经营管理好企业,使企业不断地盈利,进而取得更多的分红收益,公司的业绩越好,其收益越多;同时,虚拟股票激励模式还可以避免因股票市场不可确定因素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下跌对虚拟股票持有人收益的影响。
(3)虚拟股票激励模式 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因为获得分红收益的前提是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并且收益是在未来实现的。
缺点
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缺点是:激励对象可能因考虑分红,减少甚至于不实行企业资本公积金的积累,而过分地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的企业分红意愿强烈,导致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比较大。因此,虚拟股票激励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的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特殊性
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有一些类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如激励对象和公司在计划施行前签订合约,约定给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兑现时间表、兑现条件等。
虚拟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差别在于:
(1)相对于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它实际上是获取企业的未来分红的凭证或权利。
(2)在虚拟股票的激励模式中,其持有人的收益是现金或等值的股票;而在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条件下,企业不用支付现金,但个人在行权时则要通过支付现金获得股票。
(3)报酬风险不同。只要企业在正常盈利条件下,虚拟股票的持有人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之时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持有人才能获得股 票市价和行权价的价差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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