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1、《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3、《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是什么?

公司的重要事项通过股东会议进行商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若是没有其他规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表决的权利,一表决权等值于一股份。也有持有资本多的股东都赞同议案才能通过的情况和其他特殊情况。无论何种方式,都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以下是《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的具体法规

一、公司表决制度

(一)《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2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2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2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2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2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四)违反《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五)对《公司法》第43条理解的分歧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理解不一,对该法条的理解,发生分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另行作出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上述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约定与《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时,是否一律无效,而直接适用法条的规定。

2、《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表决方式的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3、《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否仅指资本多数决?公司章程约定人数多数决是否有效?

上述问题是紧密相关,互相制约的。

关于前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法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表决规则的约定只能限于法定事项之外。相应地,《公司法》第453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然是唯一条件,不容公司章程内容涉足。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只是某些重大事项决议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比例,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提高这一比例。还有走得更远者,认为股东在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在满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法定的最低条件的基础上,公司章程还可以增设其他的条件。

而对于第三个问题,有不少人认为表决权是指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表决权,即该条规定的是资本多数决,由此又引发现实中一些公司章程约定对于法定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或“全体股东通过”这样的人数多数决方式与《公司法》43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冲突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这自然是冲突的,公司章程中“人数多数决”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人数多数决”有效,《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仅是最低条件,章程中的“人数多数决”约定是在缺省的资本多数决的最低条件基础上新增的条件,是有效的,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两个条件都须满足。

结合上述公司法规则的分类及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对公司法第42条的性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首先,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该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属于结构性规则。结构性规则通常为赋权性规则。然而,从该条文的字眼来看,却并非这么简单。第一款中出现“由公司章程规定”字眼,当为赋权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就重大事项之外的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约定的,法律赋予其效力。而第二款出现“必须”字眼,从字面来看,更接近于强制性规则。

《公司法》第43条的运用离不开对42条的理解,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非常典型的补充性规则,即除非公司参与者明确采纳其他规则,否则适用该规则。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多数决议事规则探讨

资本多数决原则主要表现为两个特征:

1、资本多数决派生于股份平等原则,一股一权,股份平等,表决权的多数产生于持股量的多数,每个股东(无表决权股东除外)所拥有的表决权同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成正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越多,具有的表决力就越大。

2、资本多数决的核心是多数股份的支配性。即持有公司多数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居于支配地位,此时支配股东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而支配集结于公司的全部资本或全部经济力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实际上是握有多数资本的支配股东的意思。

四、《公司法》第43条适用的几点建议

1、《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的最低条件,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高于三分之二比例的约定,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只要条件不违反强行法。

2、《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中提到的“表决权”既可以是按人头数确定的表决权,也可以是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表决权,取决于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时适用公司法的补充性规定,即按出资比例行使。

3、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或者约定按人头数行使,而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出资比例的股东通过以及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或更高比例)以上股东通过,则可以认定为该约定有效,资本多数决以及人数多数决两个条件都必须遵守。

4、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未作约定,但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约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及至全体)股东通过,则可解释为就重大事项决议而言,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人头行使,(而在其他事项上,适用法律补充性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按股东人数多数决的约定为有效,股东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必须满足这一条件。

5、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约定为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对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表决方式,约定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或更高比例及至全体)股东通过,该人数多数决的约定有效。就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而言,除了必须满足《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最低条件,即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此情境中表现为资本多数决,因为公司章程已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还必须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人数多决数。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表决的方式和程序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使用两种方法。关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通过率必须达到三分之二,此规定为最大前提,公司内部章程规定都要遵守。关于表决权和出资比例的各种情况中已经约定和未约定的,解读中已说明。部分特殊情况也可由代理投票或集中使用表决权进行累积投票。关于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有法律问题可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6.2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0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3****72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5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2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5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1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8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2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5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7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6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股份公司股东会表决规则是怎样的
股份公司股东会表决规则是在公司有重大决策的情况下,必须要得到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进行,比如说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股东大会是保障股东们的权益,不通过股东决议会,相关机关单位不受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规则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规则是:必须满足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股东的权利和相关的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各项事宜都必须要通过会议来决定,并且需要三分之二的股东通过才能够执行。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三分之二股东以出席股东会, 股东表决通过
[律师回复] 5貌似你这个发条不对过半数的情况、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2。
2,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二)通过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分立、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认股人出席、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1,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3,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董事会作出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合并。3。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1。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方可举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6;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以及公司合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4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担保决议回避原则是什么?
股东担保决议回避原则包括在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时候,表决的时候应该回避,在和股东进行自我交易的时间,决定是否进行交易的时候不能行使表决权,取消股东的资格的时候不能持有股份表决等。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股东会决议代持股股东是否有表决权
现在没有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股东会议当中代持股股东是否具有表决权,替别人代持股份本来就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实际操作中,代持股份的当事人的这种股东身份根本就不被认可,既然当事人的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在股东会议当中也就没有表决权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公司总股权股东,会议的出席股东表决过半数
[律师回复] 5貌似你这个发条不对过半数的情况、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2。
2,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二)通过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分立、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认股人出席、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1,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3,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董事会作出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合并。3。三分之二以上的情况:1。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方可举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6;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以及公司合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股东表决权要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表决权要怎么行使
一、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
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多数股东散居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东不愿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行使表决权所花之时间,更有不少股东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遂应运而生。《公司法》第106条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自解释论而言,尚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当股东不愿或不能出席股东大会时,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但难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决权。因为,即使代理人的表决与本人的意愿相反,也仅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问题,并不妨碍代理人与公司间的关系,不影响表决的效力。为纠此流弊,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应运而生。所谓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又称书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用纸在股东大会之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制度是以股东大会的召开为前提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会的书面表决制度有别。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0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代表之诉原告是谁?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不参加表决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不参加表决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不参加表决,可视为弃权,因为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本是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只需出席会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重大事项则需要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制度。如果出现了因该股东不参加表决而无法推进公司的决策和业务,那么法律只能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你需要承担的投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
(二)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公司内部的关于无常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等事项不予强制处理,除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40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签字是由原股东签还是新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味着需要经过股东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由此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中需要载明如下事项:
1)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性事项(通知时间、召开时间、参会股东人数是否合法)
2)股东会决议事项(关于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转让方与受让方、转让股权的份额、股权对价)
3)如存在股东对该股权转让投反对票、按照法律规定,由该股东出资受让转让方需要转让的股权比例。
4)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事项(因公司股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信息部分,如涉及到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等人员发生变更的,同时也需要对该变更事项进行决议。)
5)列明办理变更登记的人选和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经营管理 > 公司法股东表决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