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租房去哪里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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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租赁公租的申请需要向宁波市政府机关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然后再到相关国家部门按照既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宁波公租房去哪里申请?

公租房是政府机关为了解决公民的住房问题而主张修建的房屋,为了规范公租的房的申请行为,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各地相关国家机关也在本地基本民情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宜于本地的管理规定,由于各地的基本民情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故而实行的政策也是不同的。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宁波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宁波公租房去哪里申请呢?

一、宁波公租房在哪申请?

宁波市公租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宁波公租房申请流程。宁波市公租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根据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功能齐备、拎包入住的宁波公租房大规模启动后,广受好评。

二、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三、面向人才群体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1、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2、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1、2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我们可以看出,需要租赁公租的申请需要向宁波市政府机关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然后再到相关国家部门按照既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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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乡(街道)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
  
2.初审公示
  镇乡(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并退回申请材料;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表、相关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镇乡(街道)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3.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区民政、房管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镇乡(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初审。用人单位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2.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在20日内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报送至区人社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引进人才对象)或区外来务工办(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3.审核公示
  区人社局和区外来务工办在20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向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宁波户口,想申请廉租房,怎么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不得申请廉租房,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以下是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不得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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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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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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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的想在宁波申请公租房可以吗我一直在宁波上班
[律师回复] 是否可以在外地使用,是需要根据当地是否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来判定是否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而公积金提取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之后才能够提取的。rnrn2015年9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责分工及办理流程,并要求各城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抓紧出台相关细则。rnrn《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n第二十四条rn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n(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rn(二)离休、退休的;rn(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n(四)出境定居的;rn(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rn(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n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n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nrn第二十五条rn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rn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我是电焊工,上班的时候忘记带护罩伤了眼睛,公司让我去做个工伤鉴定,宁波宁波工伤鉴定去哪做,怎么做?
[律师回复]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3. 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
1. 劳动能力鉴定;
2.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四)鉴定时间
根据被鉴定的人数情况,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安排专家组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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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诊断、鉴定结论未正式通知当事人之前,不得将诊断、鉴定的情况泄露给当事人;
4.诊断、鉴定结论一旦作出,鉴定组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以上就是对“宁波宁波工伤鉴定”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是宁波人,想申请公租房,所以我想问问2017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流程及时间,有谁知道的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2017宁波公租房申请条件有以下: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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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向人才群体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1、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2、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1、2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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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据《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来户口人员若符合以下“引进人才”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可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符合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4、申请时没有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外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在当地辖区范围内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县(市)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
3、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5、申请时没有享受当地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按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县(市)区规定的分值。
你好,我是一个宁波人,和妻子结婚10年了,一直没有房子。现在想申请廉租房,所以想问问宁波廉租房申请条件2017年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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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今年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比去年更为宽松。去年规定,低收入家庭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首先必须满足的条件是: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今年,这一条件中的30%被放宽到45%。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去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304元,这意味着在本次廉租住房扩面后,去年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386.8元的市三区非农常住户口家庭,均有望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当然,这类家庭同时还要满足“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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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施工合同备案去哪个部门办理?
宁波施工合同备案去当地的建设局的部门办理即可。在我国的施工合同备案的规定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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