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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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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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有哪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公司,他们的行为可以代表公司,在公司发生违法等问题时,法定代表人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有哪些?律图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有哪些?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

(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签署合同、主持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等等。许多人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公司的创立人,事实上,许多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如公司股东、经理等等。法定代表人除了有以上这些职责外,在公司有不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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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依据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自行选择一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两个人选中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一)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如股东会选举产生、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指定、全体股东按约定顺序轮流担任等。
(2)设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的,只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即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由出席公司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此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相应确定。
(二)公司章程规定由经理担任
1.股份公司、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之,不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经理均是由董事会决定任免的,即法定代笔人也由董事会确定。
董事一人一票,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行规定,如:董事长同意即可通过、全体一致同意才可通过等。
2.设执行董事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若执行董事兼任了经理,则执行董事的确定就是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若执行董事不兼任经理,《公司法》对此种情形下经理的产生并无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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