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仲裁中双倍工资的计算依据源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核心要点如下:
一、适用情形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合同;
2.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法定情形(如连续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工龄满10年等)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计算基数
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与经济补偿基数一致),不扣除社保、个税等代扣费用。
三、计算期限
1.未签书面合同:自用工满1个月次日起至补签合同前1日,最长11个月(满1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停止计算);
2.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至实际签订之日止(无最长限制)。
四、支付性质
双倍工资为差额赔偿:用人单位已支付正常工资的,仅需补足另一倍差额(非全额工资的两倍)。
例外:若劳动者拒签合同且单位已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否则仍需承担责任。
以上为核心计算依据,具体需结合个案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确定。
二、劳动仲裁时奖金该怎么去计算
劳动仲裁中奖金计算需结合具体情况。
若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对奖金有明确规定,按约定或规定计算。比如规定完成一定业绩发放固定金额奖金,就依此执行。
若未作明确规定,但奖金是基于劳动者工作业绩、表现等发放,应收集过往奖金发放记录、业绩考核指标等证据,以过往发放标准和比例来主张。例如过往按销售额一定比例发奖金,可据此计算。
若奖金发放具有随机性,无规律可循,需证明奖金与工作的关联性及合理性,如能证明是对特定工作成果的奖励,仲裁委可能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
总之,计算奖金关键是收集证据证明奖金的性质、计算方式和应发数额。
三、劳动仲裁时诉讼时效抗辩什么情形不支持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仲裁中以下情形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
仲裁机构已作出时效抗辩不予支持决定,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此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其有新证据证明对方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时效抗辩,通常不被支持。
在探讨劳动仲裁时双倍工资依据什么计算之外,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一般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是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另外,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奖金、津贴等也存在疑问。若在劳动仲裁中遇到双倍工资计算相关的复杂情况,或者对计算起止时间、计算基数范围不确定,别让疑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