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审查买卖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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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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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怎么审查买卖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事实上,合同的内容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应该要依照生效的合同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对合同进行审查是十分不要的。那么,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应该怎么审查买卖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

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

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

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

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交易的双方是对立的,所以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会不惜损坏对方的利益,在合同中设下“陷阱”。鉴于这种情况,建议您在准备签合同前,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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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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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如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完备?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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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4.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上述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审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第一审人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全面审查是什么意思,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全面审查是什么意思《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
首先,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
其次,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而不能只根据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审查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再次,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不能只审查实体问题是否获得正确处理,而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管不问。
二、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哪些内容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使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有助于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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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份儿完整的遗嘱应该包含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立遗嘱的原因,遗嘱当中所涉及到的这些财产可以做基本的介绍,然后就是对财产的分配,遗嘱的份数,遗嘱的执行,遗嘱的制作日期和立遗嘱人的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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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承兑汇票形式审查的内容是能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融资,套取银行资金问题的审计。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
按照规定,承兑汇票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交商品购销交易合同,银行必须认真审核商品购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在对承兑汇票审计检查时也应首先从商品交易合同的审查入手,来分析判断整个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由于商品交易合同是交易双方签定的契约,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往往采用与关联企业或下属企业签定贸易合同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资金,进行融资;二是交易合同中标注的商品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在银行签发承兑汇票金额较大、频率较高并且交易内容一致的企业,应做重点审查;三是交易合同的签定时间与承兑汇票的签发时间是否吻合,有无先签发承兑汇票,后签定交易合同的问题:四是关注合同交易双方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审计检查过程中,要格外重视贸易合同的真实性,从中发现疑点,延伸调查,认真核实。审查有无掩盖承兑汇票垫款的情况。通过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和有关往来帐户、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存款帐户,审查有无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挂往来科目,或通过分析,对年末有承兑余额的单位进行排查,关注日期的衔接和金额相近的汇票,是否是为同一客户开出的滚动承兑汇票以掩盖银行垫款问题,并同时掩盖银行的不良贷款。
《票据法》
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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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审查重点内容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前,需进行权属、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共同财产、权利限制、他项权利设置、优先购买权及禁止买卖情形的审查。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合法,买卖双方资格真实,避免共有财产纠纷、权利受限、抵押等问题,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安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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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员工资信调查调查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员工资信调查调查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资信调查  企业在职员工忠诚度调查  
1.个人财产调查  
2.在职期间品行调查  
3.是否与竞争对手联系密切  雇前调查  
1.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背景情况  
2.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调查  
3.求职原因、目的  
4.入职后动向调查  员工竞职调查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人才的频繁流动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据统计,70%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形成的。有专家甚至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第二十四条也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而《劳动合同法》在竞业限制方面强调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协商在竞业限制中的作用,对于恶意挖人的用人单位重新要求  与劳动者承担法定连带责任。不过,企业设置竞业限制义务,也同样受到立法四个方面的强烈制约:一是商业秘密的制约;二是高层员工的制约;三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制约;四是经济补偿金的制约。  需调查情况如下:  
1.离职情况:主动、被动  
2.主动离职动机  
3.离职后动向监控  
4.特殊行为监控:是否违反保密协议、是否泄露公司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租赁合同有哪些必备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
数量和质量是交付财物的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地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3、租赁物的用途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正常履行合同、合理确认双方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作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用途,也可以使承租人按照承租物的性能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物受到损失。
4、租赁期限
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因为它要决定租赁物价值的回收,租金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视为不定期租赁。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是财产承租人依约因使用出租人财产而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租金的约定,是合同应具备的重要条款,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背离了租赁合同的有偿的基本特征,因此,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但并不是说有租金规定就必然是财产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采取名为租赁实为买卖或其他合同的约定,在法律上就不应认定。
租金支付期限是承租人交纳租金的时间界限,完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结果,但该条款一经确定,就成为承租人的一种强制性义务,倘若承租人未按期限交纳租金,那么承租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但在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交纳或者虽无正当理由,但已征得出租方同意变更交纳期限、交纳方式的,不在违约之列。
6、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是出租财产的所有人,一般情况下有义务保证承租人的使用,但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进行维修、保养的也屡见不鲜,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从合同中找出根据。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在因租赁物的使用性能不符约定要求时,出租人负责维修。属于平时日常的维修和保养,可由承租方负责,就是说,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离婚起诉书具备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起诉书具备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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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前,需进行权属、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共同财产、权利限制、他项权利设置、优先购买权及禁止买卖情形的审查。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合法,买卖双方资格真实,避免共有财产纠纷、权利受限、抵押等问题,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安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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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工作时间: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休息休假: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补充保险和福利: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奖惩: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裁员: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集体合同期限: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二、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等,它是经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员工委托的其他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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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具备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起诉书具备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即可。
承揽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承揽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指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的内容,通常表现为承揽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承揽的标的,即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进行计量,当事人可以约定数量条款;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无偿合同。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报酬通常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
(5)材料提供,即约定由当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应当指出,《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提示,有选择地将上述内容订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条款之外另外拟定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合同内容,例如合同的履行地、违约责任等。
二、签订承揽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我们以委托设计合同为例,重点考察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标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且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受托人对于完成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权。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虽然双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义签约,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实质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设计图纸,而非受托方设计图纸的过程。
2、承揽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揽人相互协作为必要,如定作人应按约提供原材料、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验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如有不符约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换或补齐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则完全是受托人的活动,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有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会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设计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是委托人为自身的利益给予受托人必要的协作,而受托人在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的合作。
因此,对诸如“委托设计合同”之类的合同定性,还是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而不宜以名称中的“委托”字样和签约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就简单认定是委托合同。
承揽合同应具备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揽合同应具备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一、承揽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指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合同的内容,通常表现为承揽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承揽的标的,即承揽人应完成的工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检验、测试等;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如果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可以进行计量,当事人可以约定数量条款;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因此即使当事人未约定报酬的数额、支付办法等,也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无偿合同。报酬的种类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或权利。报酬通常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
(5)材料提供,即约定由当事人哪一方提供原材料;
(6)履行期限,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以及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应当指出,《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提示,有选择地将上述内容订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条款之外另外拟定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合同内容,例如合同的履行地、违约责任等。
二、签订承揽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我们以委托设计合同为例,重点考察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标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且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受托人对于完成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权。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虽然双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义签约,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实质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设计图纸,而非受托方设计图纸的过程。
2、承揽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揽人相互协作为必要,如定作人应按约提供原材料、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验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如有不符约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换或补齐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则完全是受托人的活动,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有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会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设计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是委托人为自身的利益给予受托人必要的协作,而受托人在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的合作。
因此,对诸如“委托设计合同”之类的合同定性,还是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而不宜以名称中的“委托”字样和签约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就简单认定是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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