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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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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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不协调: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不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不协调。2、公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规定存在错误。如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违反公司法理。
关于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创业热情的高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市场上成立。为了保障公司经营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订了公司法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不过,公司法并非没有问题,它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那关于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的了解吧。

一、关于公司法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这样,有关主体就能比照着提起权益保护诉讼,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工作也大有裨益。

2、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性,由此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现象,如股东拿公司财产任意给自己设置担保等。再者,相对于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实体,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权力相当之大,应当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新法未作规定。

3、新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很明显,作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但是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债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如果债权是难以实现的,那么该如何保护公司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点,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4、新公司法第28条及3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但都只规定了股东间内部责任,而无由出资不足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该法对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这个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5、新旧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中规定的均只是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公司或股东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而没有对违法者相对于公司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缺憾。因为公司或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不仅仅是破坏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更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6、新公司法第42条对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日期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在不足15日通知期的情况下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仍不明朗。假设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当时没提异议,后来又因为实体决定不合其意,又以通知日期不满15日为由而主张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有待探讨。

7、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但该条相对于公司法第143条股份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在立法上缺少了对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处理规定即没有对回购的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试问如果有限公司长期地持有自己的股权而不转让或注销,是否违反了资本不变这一原则?

8、新旧公司法均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经理等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作了限制性规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新旧公司法都未对上列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认定转让无效还是怎样?如果转让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又该如何来认定?这或许是公司法修订中的疏漏之处,仍有待完善。

9、根据新公司法第15天、第1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对外投资的总额由公司章程确定。然而,在公司章程对对外转投资数额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司对外投资超过了公司章程限制的比例,超过部分的效力如何确定呢?新公司法未作相应的规定。究竟这种情况下是有效还是无效,肯定在司法界会有一个大的争论。因为,如若认定有效,则说明新公司法有关“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等于形同虚设;如若认定无效,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特征

(1)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2)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

(3)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4)是人资集合的企业法人组织

每一种法律在制订之后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国家对于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关于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适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对于这些问题,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处理,更大程度地保障公司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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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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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什么?
关于公司的法律法规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公司法中对股东资格有关的争议。由于一个公司的运营需要多个股东的出资帮助,但是又因股东的份额资格产生相应的争议,所以如果是对相应的股权问题产生纠纷,常常需要通过法院按照公司法的章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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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们村里面的留守村里的全是一些贫困老人,国家对于赡养扶贫存在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呢?
[律师回复]
1,重视实物、资金扶贫,轻视精神扶贫。虽然常言道:扶贫先扶志。但在现实中,我们最先想到的是实物扶贫,比如发放低保金。现在有个现象,有些低保户不种植粮食了,就靠国家救济生活,人懒心懒,还大言不惭的说:“还有谁比我贫困?低保不给我给谁?”, 扶贫政策是救助贫穷,但不能惯养出一批懒汉二愣子。
2,产业扶持上政策有问题。目前我们不论在整村扶贫村还是对普通贫困户,制定的政策是发展牛羊补助多少,新栽核桃补助多少。。。无形中引导贫困户向这些方面发展,但这些方面过几年后一定有发展潜力吗?牛羊肉价格一直上涨,但是2014年牛羊价格下跌幅度很大,很多养殖户亏本。
3,赡养扶贫存在的问题资金投向有偏差。就产业扶持政策来说,惠及的对象都是贫困户,贫困户大多数在经济发展方面呈弱势,他们与一般农户比起来,在家庭基础、个人前瞻性、能力等方面有较大差距,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想发展的一般农户没有发展资金,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的贫困户难以发展却有资金支持,这是一对矛盾。
4,政策叠加享受,群众有意见。对贫困县而言,农户普遍贫困,农户与农户之间差别不是很大,但现在低保金发放最高的每人每月165元,一家4口,每年就有近8000元收入,这在农村不是一个小数字,这相当一个妇女在县城打工一年的收入(县城超市打工一月900元)。低保户除享受最低保障金之外,还有孩子上大学国家资助,医院看病几乎免费,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等等,因此低保户反而成为农村的香饽饽,人人都在抢,导致群众意见很大。
5,关于扶贫的核心。很多人认为扶贫的核心持续增加贫困户收入,如果核心是增收,那么社会保障是不是不重要?社会保障包括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这些都与增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扶贫的核心是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单纯从收入来概括,感觉有点欠妥当。
存单质押是否需要进行登记?又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相城区。江汉区。天长市。龙湾区。龙泉驿区。荥阳市。武陵区。霍邱县。存单质押是如今贷款的一个常见方式了,同样存单质押也存在很多。。读者也会有很多疑惑。比如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呢在哪登记呢以及存单质押又存在哪些。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存单质押如何生效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二、存单质押在哪里登记存单质押登记需要向该存单的银行进行登记。
三、存单质押的。
1、存单质押,即《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就是以权利凭证为质物的担保方式。
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担保法》第75条作了列举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第四项则概括性的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在《担保法解释》第97条作了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从理论上讲,质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即质物具有可执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不宜出质。例如财产保险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宜用于担保质押。以存款单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与抵押的本质区别就是质物的转移占有,这也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
3、在存款单质押的实务中还存在一个。: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单)与债务到期日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担保法》第77条规定,存款单到期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向第三人提存。存款到期日后于债务履行期的,按《担保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因此,作为质权人,如果想及时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好选择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债务届满日的存单接受出质。对于银行而言,在接受存单出质时,一定要仔细认真地进行核押。存单核押虽不是《担保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的必经程序,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对于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4、存单核押是为了证实存单的真实性,经过核押之后,开具该存单的金融机构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单上的款项,更不允许挂失,否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0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以借用的甚至是盗用的存单,或者虚开的存单出质的情况,如果质权人不进行核押,对于自身质权的实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单出质的情况下,除了核实存款单的真实性外,还要核实第三人确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单位定期存款质押的,除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比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贷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质押贷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确认数额的90%等等。
四、「注意事项」在接受权利出质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出质的,不予接受;
2.债权人要取得对权利凭证的占有;
3.出质人有提供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
4.出质权利存在实现期限的,尽量选择先于或者等于债务届满期限的权利;
5.认真仔细地进行核押综上所诉,存单质押是否需要登记并不是有个肯定的答案,但是小编还是建议最好是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及存单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利有弊,不要盲目听银行一面之词,有条件的最好向。咨询后再办理存单质押。这样才能保护将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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