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酌减律师收费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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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陶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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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至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至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至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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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治化程度在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在生活中人们更加乐意使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会根据相关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时候需要请律师打官司,那刑诉法酌减律师收费是多少?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律师费用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异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

在解决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自身的法律知识有限,需要请专业的律师来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请律师的费用并不是一小笔数目,通常情况下是按照不同阶段,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来决定付费金额,一般在几千到几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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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酌减律师收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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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律师费律师不肯减半收取是否合理
二审时律师不肯减半收取律师费的行为完全是合理的,没有任何法律制度规定在二审过程中律师必须减半收取律师费,除非律师事务所跟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二审时要减半收取律师费,有明确约定的就要遵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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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舅舅在农村生活,最近受到了刑事处罚,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酌定减轻刑事处罚?
[律师回复] 哪些情节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哪些情节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哪些情节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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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情节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几类犯罪或者某一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一般情况而规定的。例如,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社会特殊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与适用,对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社会的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和各种事实情况,千变万化,错宗复杂。减轻处罚从罚是量刑情节之一种。以刑法是否对于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减轻处罚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法定情节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表节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其总则性规定情节和分别性规定情节;
2、根据法定情节的法定处理结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
3、根据法定情节是否必然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不同,可以将过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

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犯(刑法第67条);

5)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
4)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二、酌定情节的概念是什么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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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律师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花费时间多少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一个收费标准,一般律师咨询费用在几百元到上千元左右。双方谈好意向后,会签订一份律师咨询服务协议,对收费情况写清楚。如果律师事务所乱收费,当事人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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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几类犯罪或者某一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一般情况而规定的。例如,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社会特殊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与适用,对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社会的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和各种事实情况,千变万化,错宗复杂。减轻处罚从罚是量刑情节之一种。以刑法是否对于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减轻处罚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法定情节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表节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其总则性规定情节和分别性规定情节;
2、根据法定情节的法定处理结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
3、根据法定情节是否必然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不同,可以将过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

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犯(刑法第67条);

5)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
4)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二、酌定情节的概念是什么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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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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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酌定不起诉,哪些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
[律师回复]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比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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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被告律师费会减半收取吗
原告撤诉后法律没有规定被告的律师费一定要减半收取,律师的收费问题是原被告自行跟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的,律师收费执行的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等相关原则,撤诉后律师具体怎么收费的这个问题,应该提前在委托书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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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刑法酌定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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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给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财产被他人侵占,则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但是,事实上有时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主观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与依法确认的是有差别的。这样,在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时可向律师或接待室咨询,避免在诉讼中形成错误观点,以求在诉讼中取胜。也可以避免浪费自己的财力精力。如某人是被继承人的侄子,按法律规定,它不是继承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继承叔父遗产的。要继承只有通过叔父的遗嘱。如其叔父没立遗嘱,尽管生前曾多次在他人面前开玩笑说把财产给侄子,也是无法律效力的。如果他以此向,必定败诉。
另外,如果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被他人占有或多占了份额,在诉前,先与那些占有人协商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果商谈后,对方自愿拿出遗产并在份额上双方都满意,就可避免诉讼,这样做,既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争宁事。当然,这种交涉和商谈要在明了法律,认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即使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好了遗产,日后也易产生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是诉讼各方当事人争执的对象和焦点,所以,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要认真查明、分清遗产的数量、金额等,不要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或他人的财产都列入遗产范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针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论述的法律依据和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案等,指出其陈述事实的不真实性、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拟定的遗产分配方案的违法和不可行;同时,要力陈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论证本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合法的遗产具体分配方案。原告在选择提起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要注意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及主要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等事实,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被告认为原告选择的对本纠纷无管辖权,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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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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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关于酌定量刑的情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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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酌定不起诉会丢工作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酌定不会丢工作吗
酌定不一般多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并未被人民判处刑罚,是没有犯罪记录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丢工作的。
二、什么是酌定不:
酌定不,又称相对不或裁量不。是检察官根据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我国现行的酌定不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对于酌定不,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酌定不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决定。酌定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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