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分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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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法公司分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由于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在经营公司的时候,可能会是由多人组织进行经营的,也就是说公司是有其他股东的。所以在经营过程当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纠纷和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分裂,公司如果发生分裂的话,也需要遵循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公司分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公司分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以上资料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公司分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公司进行了分裂的话,分列部分的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以后继续进行经营。但是如果公司在分裂过程当中导致公司解散或者公司破产的话,应当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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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继承的方式有几种
所谓财产继承,是指从该财产所有权公民死亡时起,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继承法》的规定,无偿地取得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 。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二、适用财产继承的注意事项
1、财产继承从该财产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发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均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财产所有人宣告失踪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失踪不同于死亡,它只发生财产的代管问题。
2、死亡人留有属于死亡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没有留下属于死亡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
3、财产继承要有合法的财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公民死亡,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遗赠中的受赠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如果公民死亡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中指定的受赠人,死亡的合法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发生遗产的处理问题。
4、财产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与死者债务的清偿相统一,谁继承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必须负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继承人没有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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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继承人;
(4)无人继承和无人受赠的遗产处理。
根据上文的讲解,关于财产继承的方式我国主要规定了两种,即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在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一般是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继承遗产的。而在法定继承中则还有一个继承顺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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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产即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行为。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选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生存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部当成死者的遗产全部为继承分割。先析产后继承即是为了维护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权,也是为了死亡公民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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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麻烦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1、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只规定了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而不是“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这是一种法律授权性规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理解和适用这条规定上往往发生分歧。人民法院主要的观点在于检察长是否列席审判委员会应该由法院决定,也即检察长能否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态度,主动权掌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观点在于检察长是否列席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提出要求即可,也即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列席审判委员会后即应安排检察长列席,从而主动权掌握在人民检察院。正由于法律对该项规定的不确定性,在具体案件的启动程序上,检法两院有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实践中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很难得到切实执行。
  
2、列席监督的范围不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了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但是,哪些案件检察长要列席审判委员会,检察长监督案件的范围、程度、职责等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我院实践的情况来看,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案件的可否监督上,在具体的监督范围上等等,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而人民法院也因为没有具体的硬性规定而以此消极应付,使得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难以顺畅有效地开展。
  
3、缺乏列席的必要程序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检法两院的密切配合,而这必然涉及到程序规范的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列席程序,如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启动程序、由谁最后决定、人民法院何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通知的方式、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上发言的次序和内容等等。因为没有程序规定,检法两院在实践中就难以协调一致,导致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客观上影响了实施效果。
  
4、缺乏列席人员主体范围的界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规定的字面理解,似乎唯有检察长才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而其他人包括副检察长是不可以参加的。但事实上,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长的职权,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检察长的授权是可以依法履行检察长职权的,但《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还有,检察长是否可以带助手、案件承办人列席会议等等,因为没有规定明确,法检两院很容易产生分歧,影响列席的顺利开展。
  在当前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情况下,应不断健全和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努力促进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要完善这一制度,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法律法规。由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要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这一功能,则在立法上必须作出一定的完善。2005年9月至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方案》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两高改革的共同任务。这为立法完善提供了改革动力和方向。在具体法律的修改完善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完善是必要的。比如,在修改完善中,在“ 应当”和“可以”的问题上,可以原则规定检察长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哪种情况下”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等等,使得法律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减少和避免因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另外,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保证实施这项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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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由于个人缘故,想来咨询一下关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下列无效,有什么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得到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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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法院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以上就是关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下列无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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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比如B先立遗嘱把一栋房产产权给C,后来B又把该房产转卖了,房产产权发生了转移,遗嘱当然失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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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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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相关规定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合并、分立等方面的决议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或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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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的列报方式和列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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