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变更安置房购房协议,需分情况处理。若安置房产权已明确,双方可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共同到开发商或相关部门办理购房协议更名。若协议需经房管局备案,还需按规定申请撤销原备案合同,重新签订。
若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若安置房产权未明确,购房协议变更可能受限。这种情况下双方可先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相关权益归属,待产权明确后再办理变更。变更过程中,要确保手续合法合规,避免产生纠纷。
二、离婚情况下公婆的房子归属是谁
根据中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婆名下的房屋归属需结合产权登记、出资情况及赠与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1.产权登记优先原则:若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明确记载权利人为公婆,则房屋所有权归公婆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无权主张分割该房屋所有权。
2.例外情形处理:
-若夫妻婚后对该房屋有出资(如共同还贷、装修、翻建),且有证据证明出资性质为债权而非赠与,则可在离婚时主张公婆返还对应出资款及利息,但不改变房屋产权归属;
-若公婆书面明确将房屋赠与夫妻双方并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该房屋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若赠与仅指向一方,则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举证责任:主张对房屋享有权益的一方需提供出资证明、赠与合同或产权变更登记等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论:通常情况下公婆的房屋归其本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仅在存在有效赠与或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主张相应财产权益,但所有权仍属公婆。
三、离婚情况下能不能向对方要精神赔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满足法定情形。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法定主张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如出轨情节严重、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需法院结合个案认定)。
二、主张条件
1.主体限制:仅无过错方可提出(双方均有过错则无权主张);
2.前提要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单独主张精神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3.举证责任:无过错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如重婚的结婚证、同居的租房合同/证人证言、家暴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
三、赔偿数额确定
法院会综合考量: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后果;
-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
-过错方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具体数额(实践中一般从数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
结论:
离婚时可主张精神赔偿,但需符合法定情形且举证充分,由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若无上述过错情形,则无法获得支持。
当我们探讨离婚情况下安置房购房协议如何去变更时,还需了解与之紧密相连的问题。比如变更协议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会有新的认定,这关系到双方后续对房屋的权益。另外,若涉及贷款的安置房,变更协议后贷款偿还责任该如何调整也是关键。离婚本就复杂,安置房购房协议变更更是需要谨慎处理。若你对离婚安置房购房协议变更的具体流程、变更后的权益保障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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