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第三人向房屋或者一定面积的土地主张权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依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后,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即使到相关国家部门办理房产证,我们知道,在拿到的房产证上是由使用期的限制的,由于不少朋友不理解什么是房产证登记日期与土地使用期,所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房地产权证中的登记日期指得是那一天?
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如果买的是期房,就从房屋交付使用的那一天算起,90天内为正常办理产权证(即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
超过这个时间,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超过这个时间满一年,且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拿不到房产证时,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或赔偿。
如果买的是现房,起算日期就从签订合同的那一天开始。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期?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
(一)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二)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我国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由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再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从而继续使用该块土地;另一种是由国家依法收回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但在收回时对于该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也一并无偿归国家所有。
由此可以看出,房屋的适用时有使用年限的规定的,在使用年限届满前,若欲继续适用该房屋的,需要向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的申请,对于逾期没有申请的情形,国家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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