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6人
专家导读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现在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解答吧。

一、行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

例如:行贿人为了走私而行贿于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于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行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行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人根据法律、政策符合条件,有资格,也应当得到某种正当利益,如招工、晋升、分房、办理某种手续等,但由于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责任在受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可以批评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这样规定,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打击面过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二、行贿罪如何处罚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一)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二)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

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应注意的是,构成行贿罪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因此,建议您及早聘请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减轻刑责,从轻处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2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7****30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6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5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4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8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5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8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7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4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8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2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2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3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受贿罪做出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有哪些证据便可以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把握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需在明确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的关系的基础上,从正确理解我国刑事构罪的证明标准着手,最终完成对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的正确把握。
(一)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的关系及我国刑事构罪证明标准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2]从证明标准的概念可看出,一方面,证明标准决定证据标准,也就是说,有怎么样的证明标准就必须有怎么样的证据标准,另一方面,证明标准的达到必须通过证据标准来实现。有关我国刑事构罪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如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对侦查终结的要求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提起公诉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对有罪判决作出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包括侦查终结)后移送、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在证明标准上是一致的,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的“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学者用“定案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已证实的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惟一性”这几个标准进行衡量,其实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认定犯罪时要遵循“理性”的要求,而理性与真理并不等同,理性认识不一定能够完全符合案件的真实,因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能定位在“最大程度的盖然性”上面。[3]而所谓“最大程度的盖然性”,其含义用形象性语言表达就是一方提供的证据总量达到最大程度的可能性的状态,如果用数字来体现的话,笔者认为,这种“最大程度”应当确定在90%-95%之间。也许这种说法不一定科学,但其中的基本意思是明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二)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及罪证据标准确立的可能性、必要性从证明标准决定证据标准,以及我国刑事构罪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可以得出,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也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罪证明标准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构罪证据标准的要求上具有一致性,也就为确立统一的罪证据标准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已经知道,罪证据标准的法律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笔者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总体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因为这个要求,并没有为判断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设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虽然,为了解决可操作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辅助性要求与标准,如不矛盾,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证明结论具有排他性、惟一性等等,但是,对于犯罪,这个具有自身独特证据特点与案件特点的特殊个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往往还是由承办人员,根据个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意识去掌握,这无疑增加了该类案件各诉讼阶段的分岐,影响了办案效果。因此,确立罪证据标准,十分必要,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有利于准确认定罪。罪证据标准有利于司法人员正确把握罪的特征,全面把握认定罪的证据链,抓住定罪的关键环节。从而保证认定罪的准确性。二是便于司法操作。罪证据标准可强化司法人员头脑中罪的犯罪构成观念,从而以强烈的刑法理念去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同时,也使司法人员的证据观念理性化,证据系统简明化,应用方法便易化,有利于提高认定罪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统一认识。在认定犯罪过程中,侦查、、审判,由于诉讼环节与认识角度的不同,经常会出现异议与分歧,罪证据标准可使侦查、、审判对认定罪的证据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从而保证案件的认定质量。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4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样构思和实践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律师回复] 初步树立战胜困难的自信心,培养扑克制力和坚韧性。 1、学生自读资料,只怕有心人;哪一点需要改进。 4、自我诊断(完成题目)、学生互相交流,谈自己的不足之处及今后的打算。C、他不认为写不好字就是比别人笨,想念自己有能力学得更好,也愿意付出努力。-----说明他对做成这件事有()、资料【活动过程】(二)学文明理-----说明他对做成这件事有(),把自己的意见写在资料旁的空白处、自我诊断测试题、他学书法不怕困难,总是一鼓作气地练习,遇到很多困难都没有放弃。-----说明他对做成这件事有(),记住:“世上无难事。在意志力方面,你哪一点做得好,画一个小红花。想念自己有一定能力、把自己的学习“小计划”告诉爸爸和妈妈,把“小计划”挂在经常能看到的地方。(四)总结全课。同学们,学习是你们的责任,从点滴小事中磨炬。1。关于学生在学习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如背诵课文、计算多位数加减法。”最后老师送给你们一些自助建议。 3、教师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反馈。4。请你来帮忙。 3、互相交流。3、坚持一个星期、乘除法等。2:你能抗拒诱惑吗【辅导对象】小学年级【活动目标】使学生了解意志的心理结构和作用:坚强的意志力是走向成功的基石。想念自己“有能力克服困难”,你们应该像怀素那样把一点一滴的困难都看成是磨炼意志的好机会、教师引导学生帮忙出主意,画一个小三角。5。 2、每天照计划内容说说自己的表现,经常鼓励自己是可以努力战胜困难的。【活动准备】多媒体课件、教师小结:(三)活动明理。B,谈感受。坚强的意志从小培养主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如何处理
司法机关对行贿人一般是按照行贿罪定罪量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行贿人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责任是判处5~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贿人最多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实践合同含义是什么,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借款人借钱的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还是实践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否为实践行为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成立要件。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颁行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根据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二、实践行为合同法律上存在根据
(一)交易的无偿性与实践性合同的制度根据实践性合同与无偿性合同并不存在外延的重合,只是在历史传统中实践性合同较诺成性合同更多地包容了无偿性因素。合同的无偿性,常导致信守合同原则的调整。信守合同原则自应包含“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的含义。但面对一方纯获益、另一方纯受损的利益格局,上述约束力被“绕过”了。在探求当事人是否真正“心甘情愿”纯受损失时,法律会课以较有偿行为时更高的证明标准。口头的信誓旦旦尚还不够,交付实物的“肢体语言”才让人放心;法律通过向“受损”一方赋予其更多的合同自由,使它在合意达成之后还有最终决定合同命运的机会——交付标的物行为的选择,以平衡其纯受损的地位。这如以下三个典型场景所示:其
一,《法国民法典》1105条规定:“契约之一方当事人纯属无代价给予另一方利益时,此种契约为恩惠契约”,如无息借贷,无偿借用、委托、保管、提供劳务、留宿等,它们以实践合同的形式出现。其
二,在德国法中有“情谊行为”一说。除了“恩惠契约”所涉及的内容,情谊行为还包括临时帮助、请客吃饭等等日常社交活动。在此有判例指出:“一项情谊行为,只有在给付者具有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时,才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但判例又说:“在日常生活的所谓情谊行为中,一般情况下不认为行为人具有一项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要在非一般情况证明当事人有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就只能脱离意思本身,而寻找更为明确的证据,这一任务于是落到了实际给付实惠的行为,给付充当了给予“情谊”承诺的“形式”。其
三,英美法上未发展出实践合同的观念,而是认为欲使一项允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寻找受诺人为接受承诺而承担的对价——约因(cuse)。约因广泛包括各种在大陆法看来不能构成对价的受诺人遭受的各种不利益:一个年轻人依一富人为其提供大学学费的允诺而放弃了业余工作,放弃业余工作作为对允诺的“不利之信赖”就是约因。于是,一切可强制的合同都成了“有偿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这也反证了在大陆法上已反复证明的、无偿性与诺成合同为代表的现代合同制度的矛盾。
(二)交易的便捷性与实践性合同的制度根据波斯纳认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就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也许是意识到这忽略了某些“例外”,他又补充:“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例如,虽然买卖合同是法定的诺成合同,但人们在日常生活的小额交易中(例如在早市买两斤猪肉,在地摊上买几本旧书)并不会咬文嚼字地认为讨价还价的结果——合意——必须产生一项可强制的债。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来理解,比将对付款或交货承诺的反悔视为违约行为要深人人心得多。因为,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双方一般都能方便地在对方反悔以后及时找到替代交易对象,而在对方反悔时自己寻找替代交易对象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的机会成本,与将这种合同视为诺成合同时,通过强制执行原合同以实现内化在合同中的信赖利益的法律成本相比,又要低得多。方方面面的考虑阻止了债合同调整对象从财产权属变动的后果,以及向允诺作上溯的历史潮流。但抽象的合同原则并不能直接规定一种合同到底应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而是化为实践合同的支持根据与反驳意见间的争斗过程。以下是几个实践合同诺成化与反诺成化的争论的典型例子。所以,根据法律上的合同成立要件以及标的物的划分标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同时,此类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还有责任方面也存在不同,虽然二者属于合同上相对立的双方,但也只是学理上的不同分类,他们最主要的还是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所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受贿罪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
10w+浏览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实践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实践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
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应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事实上,1995年《担保法》早已通过对定金的规定修正了实践合同的定义。其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用的是“生效”,而非“成立”,可惜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合同法继担保法之后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加明确地分开,实践合同的概念必须尽快修正。
至于实践合同的范围,学者认为:“哪些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由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决定的,至今未见。我们认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见诸法条的,有如下数种: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第2项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二、实践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实践合同的主要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
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
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事后感谢是否构成行贿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贿罪的定义和目的
1、定义:行贿罪(crimeofofferig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2、目的: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方。
二、行贿罪的认定罪行认定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上文对事后感谢是否构成行贿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行贿罪可以分为事前行贿和事后行贿,事后感谢如果是先前就约定过承诺的话是构成行贿罪的,一般行贿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政府官员要保证勤政廉洁,不能,我们有事也要依靠自己的能力争取机会,不要通过贿赂的手段达成目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虚假离婚在实践中的表现
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2、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3、离婚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的目的。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实践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呢,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需要了解一下,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由于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鼓励交易并以此来促进交易的发展,这就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规定的太苛刻,如不适当地提高对行为能力的要求。另外,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能规定的过于宽松,要在鼓励交易和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之间把握好一个度。
衡量要素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则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方能生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对此lt;合同法解释gt;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我认为,对于此条解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
一,办理批准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由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第
二,办理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类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与物权变动相关的一些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则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3.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特别生效要件。例如,定金合同必须是在定金交付之后才能使合同生效。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实践中借款起诉怎么办
在实践中遇到借款被起诉的情况时,应该积极准备应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在实践中借款起诉怎么办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构成受贿罪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
受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贿赂罪的特征有哪些 贿赂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妨害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类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本类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务职责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产关系,少数犯罪如贿赂罪则属于典型的型犯罪,贿赂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的双重特点。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手段即为利用职务之便,只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才构成贿赂罪。而其谋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系非法的。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作为和两种,如索取、收取为作为,不说明、不申报为。其后果直接影响了从事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活动,玷污了公务人员工作职责的廉洁性,同时侵犯了公共财产关系且情节严重。 (3)本类罪的主体多是特殊主体,如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如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贿赂罪的主体,这是新刑法较之原刑法的一个明显变化。依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罪中诸多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单位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多数犯罪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如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的犯罪目的是收受、索取贿赂,行贿罪的犯罪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犯罪。贿赂罪中包括罪、挪用公款罪、罪、单位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在司法实践中,行贿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