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式样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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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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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受理工伤认定起诉状 :原告基本信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被告对原告的超过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特殊情况”未予询问和调查,即以申请超过一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原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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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全力保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工伤申请都会得到认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相关部门会依法给出相应的判决。那么,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包含什么内容?用什么格式撰写?请看下文。

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式样

北京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职工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用人单位: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年 月 日受理 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1、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2、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活着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当然,也不是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旦下发事情就无法回转了,当受伤者对于决定书不服时,仍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如果伤害是由于犯罪、酗酒或者自残引起,是绝对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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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予工伤判定决定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北京市不予工伤判定决定书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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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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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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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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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关系着后面的工伤鉴定与工伤赔偿,如果认定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话,那么也就用不着后面的公司鉴定与赔偿了,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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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时,“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
第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六条时,是否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事由,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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