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外卖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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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外卖平台需要负起监督责任,比如需要外卖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实地考察,除了食品的安全之外,还要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问题需要上报至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相关部门警告拒不改正便可处以5000至3万元罚款。
食品外卖规定有哪些相关内容?

现如今,支付宝的发展和线上支付让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快捷,服务行业也日新月异的发展,其中食品外卖已经成为年轻人比较热衷的一种方式,食品外卖不仅节约了时间,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那么我国是否有关于食品外卖规定呢?

食品外卖规定

在《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外卖平台需要负起监督责任,比如需要外卖平台对入驻商家进行实地考察,除了食品的安全之外,还要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问题需要上报至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相关部门警告拒不改正便可处以5000至3万元罚款。

外卖平台还需要对餐饮服务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人员信息进行核实与登记,还要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不过就目前来看,国内三大外卖平台能够把这些事情做好的基本没有,信息的披露大多是缺胳膊少腿,因此要达到意见稿的要求,外卖平台后续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除了保证餐饮服务商的资质和食品的安全,送餐人员即外卖员也是整个外卖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外卖员的职业操守和素质与食品安全也存在直接联系,因此在意见稿中也针对外卖员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外卖员应避免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使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送餐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的,食药部门将对送餐员所在单位进行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再有就是维权问题,消费者因为所点的食物货不对版,或是没有获得应有的服务甚至是遭到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就目前来说,消费者依旧很难找到合适方法和渠道来进行维权,从食药监发布的意见稿来看,消费者维权这方面还应该再深入和细化地做出规定。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在不断提升行业规范的同时,外卖平台所需要投入的运营成本会更高,这势必会导致外卖行业的动荡甚至是洗牌,作为一名收入不高的打工青年,最不想看到的就是外卖平台为了满足规范要求而通过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服务费或是餐单费用,同时也希望食药监的这一系列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有以上所提到的几点我们完全可以了解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中,对于新出现的食品外卖行业的管理也在不断地进步中,但是对于食品外卖规定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都是有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卫生、食品安全、以及外卖配送和维权的问题,这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应该要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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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3、买受人必需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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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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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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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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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条例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食品安全法处罚措施是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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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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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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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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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有哪些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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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内容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法》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部分,规范了哪些范围是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包括有食品添加剂等相关生产经营以及在运输和贮存过程当中所进行的食品。具体的严格管理的话,其职责是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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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应用医学、卫生学原理和方法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与一般的执法监督抽检相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目的主要为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及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评价等提供科学依据,监测结果不直接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测的内容既包括标准内的项目,也包括未纳入标准的潜在污染物。二是要求有一定的代表性,通常随机采样。三是要使用最灵敏的方法,结果要出具具体数值。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主要对以下三类内容进行监测: (1)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源性疾病具有暴发性、散发性、地区性和季节性特征,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 (2)食品污染。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加工、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烹调等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等对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物理性污染三大类。 (3)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包括食品污染物。、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质、食品加工和保存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酿酒过程中产生的甲醇、杂醇油等有害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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