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房改房政策法规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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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2、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3、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河南房改房政策法规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发展,各地区也相继的发展当地的经济水平,房改房在其中也是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但是在进行房改房的交易时,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些法律上面规定的问题,那么河南房改房政策法规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房改房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房改房?

房改房,也叫做已购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福利性质的,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是指一般的城镇职工,将现住公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房改房的房屋来源一般都是事业单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屋、集资建房等。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

根据不同的房改房类型,房改房的产权也是不同的。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部分产权。交纳一定价款后将产权由房管所或者原产权单位买为个人的完全产权,这类房产在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前是不具有土地使用权

房改房的购买对象也是有限制的,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二、河南郑州房改房政策

购买房改房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房改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出让金;

对于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房改房有以下政策要求

1、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3、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4、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5、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6、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在房改房中的公有住房中进入市场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公有住房一般需要居住若干年后才可以出售,而且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放宽应该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交给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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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漯河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孩子爹妈都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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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孩子爹妈都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河南省生二胎政策2016年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孩子爹妈都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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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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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是国家针对农村的低收入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农村地区的收入水平比城市低,如果在家庭中有残疾人或者只有孤寡老人,会因为劳动能力低或根本不具备劳动能力而不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些农民可以向政府申请低保,而各个地区对于低保的领取条件、所需要的材料都会有所不同,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南省农村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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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省三胎政策???急
[律师回复] 首先需要肯定一点的是:目前来说,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旧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但如果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绝不罚款。
一、再婚夫妻
①再婚夫妻各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特殊情况
①夫妻因不孕不育症没有生育,依法收养2个子女后,身体恢复健康后,可再生育一子女;
②夫妻虽然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或两个被依法鉴定为残病儿的,可以再生育一子女;
当然,除了以上5种情况之外: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生育三胎。
超生三胎罚款规定如下:
①农村居民超三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是如果生育时间上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4年)或者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每提前一年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费用,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③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④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河南省2019年遗属补助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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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改房出售政策是什么?
南京房改房出售政策是对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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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不就以前调到河南上班了,在这边没有房子,也想为自己节约金钱,想要申请公租房,请问河南公租房政策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河南公租房政策申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之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如家属院、职工宿舍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房屋、住宅);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目前,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为1900元);
4、单身人员年龄应满28周岁。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之
二:新就业职工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此户口需持有郑州市居住证进行申请办理);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条被大多数新就业职工所忽略);
3、月工资、家庭净资产低于相关标准(目前,对于新就业职工,这一标准调整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即2280元;预计未来将逐步调整为8倍,即3040元);
4、本人及父母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之
三:来郑务工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或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即1900元;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以上三种人群在确定满足郑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之后,就可按照郑州公租房申请流程进行申请了。
  郑州公租房申请所需资料
郑州市公租房申请需要的材料有: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簿;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3、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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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适用房新政策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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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南郑州市户口新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16郑州市户籍新政策,2016办理郑州户口最新政策和户口迁入郑州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呢外地人又如何拥有郑州户口郑州,素来是我国人口密集的城市之一,在这里想要办理户口真的很困难。但在2016郑州户口新政策中,只要能够拥有郑州的房产,想要有户口不是难事,尤其是当你拥有了固定房产之后,也能够将自己的直系亲属进行户口的投靠。也就是说,一个房子能够解决多个人的户口问题,尤其是已婚夫妻,甚至能够让双方的父母进行投靠,因此只要能够拥有郑州的房子,无论面积大小都是能够凭借房产证在相应部门办理户口登记。2016郑州户口新政策中,人们会发现,对于一些在城市中工作了五年以上的外来人口,也有明显的政策。如果你在郑州参与了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且拥有有效固定的居住场所,其中包括了房屋租赁形式,那么自然能给向相关部门提出落户的申请,而在办理之后也能够将自己的子女后者是父母进行关系投靠然后迁入户口。其实,只要在城市中家里一个人拥有合法的身份,那么其他人想要进行户口的落定就不是难事。对于外来人口在郑州想要落户还能够凭借自己投资商的资格进行户籍的迁入,但需要你在投资的金额上达到一定的标准,尤其是需要你在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书之后交纳了一年以上的相关费用,此时才能给进行户口的申请。当然如果是毕业学生,自然能够凭借自己大学生的资格进行户口的迁移,同时相关公司为了能够挽留人才也会提出集体户口的迁入问题。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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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保政策是怎样的?
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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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河南省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 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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