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若医疗机构出具需加强营养的证明,法院一般会结合受害人伤残程度判定,通常以每日几十元标准,期限按实际需要营养补充期计算。
陪护费即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因残疾不能恢复,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二十年。
二、营养费和陪护费赔偿纠纷法律依据有哪些
营养费和陪护费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营养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伤残程度等酌定具体数额。
陪护费(即护理费)方面,该解释指出,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这些规定为计算营养费和护理费提供了标准和依据,可用于解决相关纠纷。
三、误工费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误工费赔偿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解释》第七条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明确了营养费和陪护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后,我们还需了解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这些费用的赔偿期限如何确定,通常是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恢复状况,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来认定。另外,若存在多个侵权人,营养费和陪护费该如何分担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般会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如果您对营养费和陪护费赔偿相关的期限确定、侵权人分担比例等有更多疑问,或在具体赔偿事宜中遇到难题,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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