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质保期规定是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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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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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消防工程质保期规定是几年

工程的种类很多,其中有一种就是消防工程,明确消防工程不仅是为了工程的完整,更是为了增加消防的安全,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隐患,更不发生消防安全问题。消防工程师有保质期的,并且消防工程质保期规定也是极其的严格,但是具体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消防工程质保期规定是几年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消防安装工程属于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只要工程质量保证符合保质期的要求就是符合规定的工程,但是如果达不到保质期的要求,也就意味着,消防工程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也可能要返修,因此大家有可能严格按照保质期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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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做的是消防管道的生意,现在管道有了问题,消防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长时间呢
[律师回复] 一般是一年保修期,当初签订合同时对保修期限做了特别约定的除外!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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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参加了消防工作,但是一直到现在我还不知道他具体工作的是什么,请问有关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总则
1、为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强制性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
1、消防工程主要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个方面。
三、职责
1、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的审批,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管理责任。
2、地区公司工程部驻场经理负责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的监督管理,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管理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所有用于消防工程的材料必须验证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结合器等消防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2、消防工程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专业消防单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消防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并报工程部批准后严格实施。
4、施工单位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的隐蔽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部位简图、验收结果和验收人。
5、工程部有关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当无监理单位时,工程部有关人员要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1)驻场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依据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严格履行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做好工程日志记录。
(2)现场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库房备料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工程要求、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清场。
(3)消防工程施工前,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应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4)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应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消防工程工序、隐蔽验收记录,并将此项工作记录在工程日志中备查。
(5)地区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要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工序验收记录,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序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于监理工程师验收后仍存在问题时,应对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6)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可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
五、消火栓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消火栓系统施工中,立管安装位置及支架处理、消火栓箱的各项安装尺寸指标控制是管理的重点。
2、基础部位施工管理要点:
(1)管道穿过基础、地垄墙部位的预留洞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管道穿过地下室的地下构筑物外墙时,防水套管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地下室电梯门一侧严禁布设消防管道,半地下室进户管预留套管注意避让门窗洞口。
(4)检查管道标高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布置和连接配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主体施工阶段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预留孔洞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复核消火栓箱预留洞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2)核对预留套管:重点消火栓立管套管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对住户门及各管井门开启造成影响。
(3)如遇需预埋结构体内的管道,核查其规格、型号和数量、质量是否与图纸和其他施工文件要求相符合,并在混凝土浇注前进行水压试验。
4、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交付使用前冲洗。
5、消火栓箱安装管理要点: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离地面
1.
1,偏差在±20mm以内。
(3)阀门中心距离箱体侧面为140mm,距离箱体后内表面为100mm,偏差在±5mm以内
(4)消火栓箱体安装垂直度偏差在3mm以内。
六、自动喷淋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自动喷淋系统施工中,沟槽施工工艺,喷头在桥架、风管处的安装位置是管理的重点。
2、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采用沟槽式连接时,沟槽式管件应为球墨铸铁、橡胶密封圈,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施工,并做防腐处理。
(4)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喷头安装前进行冲洗。
3、喷头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喷头安装应采用生产厂家专用扳手。
(2)检查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墙、梁、楼板等障碍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当梁、风管、桥架宽度大于
1.2时,应增设喷头。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位置。
4、报警阀组的安装管理要点:
(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检查安装地点是否有排水设施。
(3)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4)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
1.2。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
5、泵房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2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3)水箱溢流管及排空管附近应有排水设施,并不得直接连接排水管。
6、调试施工管理要点
(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2)水压试验如管道太长或楼层太高,应分段或分层试压,分段或分层试压合格,再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
七、火灾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检查各类导线及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并且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2、布线施工管理要点:
(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如在吊顶内敷设,则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管子长度超过45无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有一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20有2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8有三个弯曲时均应加接线过路盒。
(3)管线经过建筑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且留有余量。
(4)每回路导线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3、探测器安装管理要点
(1)探测器周围0.5内,不应有遮挡物。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2)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3)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兰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管理要点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处。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2)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管理要点
(1)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2.0,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4)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管理要点
(1)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2)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7、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管理要点
(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2)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8、自动报警调试管理要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八、防排烟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叶轮旋转方向、传动方式、风口位置、转速、风量、风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九、相关文件
1、《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十、附加说明
1、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文件由集团项目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中对于消火栓、喷淋、排烟系统和报警装置材料的规格性能均有不同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严格进行施工和施工后的质量检查,分别根据相关系统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另外,安装完毕后,物业等部门也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保证关键时刻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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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关于消防工程合同单价的事情,我想问一下,消防工程合同怎么写,求范本!!!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与本工程具体情况,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消防系统工程
(
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

3500000.00
元),实际结算总价以工程完工并取
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按约定价格方式、
甲方审核确认的结算单价、
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设计变更、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外增加的零星工程、现场签证等据实结算的结算价为准。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

)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消防工程内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除外),具体
包括: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

2
、自动喷淋系统;

3
、消火栓系统;

4
、气体灭火系统;

5
、防排烟及通风系统;

6
、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及疏散指示灯等(不含柴油发电机组采购与安装);

7
、室内灭火器;

8
、消防水泵房系统(不含加压水泵采购与安装,含自动喷淋给水泵、消火栓给水泵等设备);

9
、消防广播、电话系统设备及控制线路;

10
、消防控制室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等各系统的控制设备);

为使得上述所列消防系统、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所需的材料、设备、附件的采购、运输、保管、
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等工作均在承包范围内。

上述所列虽未载明,
但为保障本消防系统工程顺利安装、
调试完毕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所
必须的配置及相关工作、办理的手续,以及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所采取的措施,质量
保修期间的维修服务,也均在承包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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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是多久?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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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哪里申请消防工程资质证书,是网上的话什么网址
[律师回复] 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的程序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发布,自1998呢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明确:申请资质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甲、乙级资质,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核实,再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院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指标控制。二申请丙、丁级资质,先由单位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抄报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达到行业分级标准高一级条件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临时证书,承担高一级别的勘察设计业务。在其承担项目数量达到升级规定的条件后,由发证部门核发正式证书。申请高一级别临时证书和核定正式证书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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