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中,货物交付与款项支付本应遵循约定有序进行,但上海XX公司却遭遇了对方收货后未付款的困境。潘登律师作为上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这场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全力维权。
梳理案情,明确诉求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由环保XX向中XXX供应内墙抹灰材料。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月7日,环保XX共计向中XXX提供石膏砂浆544吨。2014年5月19日对账后,确认应收款余额为238520元。然而,中XXX除交纳1000元托盘押金外,货款分文未付。环保XX遂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损失。
应对反诉,精准质证
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面对这一情况,潘登律师沉着应对。在质证环节,对于中XXX提供的证据,潘登律师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有力反驳。如中XXX提供的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修补费用及损失清单等,潘登律师指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最终法院采纳了潘登律师的质证意见。
依据合同,据理力争
潘登律师强调合同约定,中XXX收货时应进行验货,在收货后立即抽样检测,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需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环保XX。但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曾提出过质量异议,也无法证明环保XX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合同约定中XXX应按货款月结方式支付,其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维权成功,获得支持
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的《供货合同书》有效,中XXX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扣除1000元押金后,中XXX需支付货款2375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对于中XXX的反诉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