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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泰安市XX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中,律师徐征等为上诉人张X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积极维护。
一审判决及上诉缘由
原审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考虑到其坦白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张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一审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
律师辩护策略
徐征等律师为张X进行了多方面的辩护。首先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质疑。其次,提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从犯罪主体方面进行辩护。此外,还强调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结果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一致,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对张X这一上诉理由未予采纳。但对于张X提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等上诉理由,法院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徐征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尽责的执业态度。通过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张X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成功帮助张X保住了公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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