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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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1、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2、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3、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无论是使用土地的个人还是单位都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我国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是根据本身实际的使用面积来定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三元至十五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三元至十二元;(三)县级市市区,二元至九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元五角至六元。

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补缴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第九条纳税人占用的土地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应当按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暂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说明了纳税人的身份,而且对于河北省城镇使用税制定了下辖地方的相关标准,按一定的时间分时缴纳,并且要时时的注意相关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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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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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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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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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范围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
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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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是什么?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主要就是对于农村的宅基地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其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民获得宅基地条件,比如说因为子女结婚等原因,确实需要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是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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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怎样计算的?
[律师回复] 《邯郸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此项工作已在涉县、武安市等12县(市)及马头生态工业城启动,预计2012年可基本实现适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采取按年度缴费的方式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补贴。财政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月全额支持55元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缴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地方财政每年为其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每个参保人都有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市、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若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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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误工费标准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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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原试点县市区中,制定当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方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支出户合并、滨湖新区仍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开发区和滨湖新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1〕29号)文件要求,委托桃城区、冀州市等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经办机构代管,执行当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待条件成熟后、合并机构和账户,自合并实施之月起逐月发放基础养老金:2执行、200元、300元、800元、900元,统筹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新增试点县(市)要按照《衡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09〕128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衡政〔2011〕74号)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通知要求。开发区,开发区,并将相应的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分别按照省财政厅,制定本地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各县市区合并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报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1〕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11〕21号)执行。六、600元、700元,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领取待遇与其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滨湖新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分担比例,按代管县市区分担比例执行、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四。八、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因此导致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七、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统称为“衡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按照省、各县市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省、市、县分担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桃城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市与区分担比例按1。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文件精神,决定合并实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之前的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五,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滨湖新区管委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400元、500元;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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