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死亡半年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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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本人死亡已经半年,再申请做工伤认定的话也是可以的,因为国家规定的工伤申诉时间为一年之内。但是对于家属来说,死亡半年再去做工伤认定的话,所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多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劳动者发生事故的话,要尽快的做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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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劳动者本人是因为工伤事故而死亡的话,这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了,是完全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的.但是某些情况下,有一部分人对家属具体死亡的原因可能并不清楚,可能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听别人说的.在下文当中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事故死亡半年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一、事故死亡半年工伤认定是否有效?

得先申请认定因工死亡,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后才能申请劳动仲裁,按因工死亡处理。这个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认定都有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死亡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可以得知,如果本人死亡已经半年,再申请做工伤认定的话也是可以的,因为国家规定的工伤申诉时间为一年之内。但是对于家属来说,死亡半年再去做工伤认定的话,所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多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劳动者发生事故的话,要尽快的做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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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问题解答如下, 不少人认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充分的理论和医学依据,造成了“死得快是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不合理现象,且把“48小时”之外死亡的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会导致不少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因此,“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被认为缺乏人性化而受到广泛质疑。
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突破该限制性规定适用的案例。笔者认为,应该正确认识与适用“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伤害,包括职业病,但不包括一般的疾病。《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工伤情形。用工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严格来讲本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但为了突出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视同”工伤,将其纳入工伤范围。但是为了平衡劳资权益,排除与工作无关疾病导致伤亡认定的情形,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条例》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
尽管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在司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适用“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认定为工伤对于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实践中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突发疾病职工及其家属选择“”或放弃抢救的现象的发生。有观点认为,对“48小时”内选择自杀或放弃抢救的一概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对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后选择自杀或放弃抢救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医院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并诊断确定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那么突发疾病职工及其家属选择“”或放弃抢救死亡的,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医院经过抢救并诊断确定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尚有继续存活的可能,那么突发疾病职工及其家属在“48小时”之内选择“”或放弃抢救死亡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突发疾病的职工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在无法证明突发疾病的职工经抢救是否有继续存活可能的情形下,为了防止随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违背社会伦理现象的发生,不应将在“48小时”之内选择“”或放弃抢救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还存在与放弃抢救相反的另一种现象,即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职工靠呼吸机控制呼吸至“48小时”之外。对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突发疾病职工是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不愿意放弃抢救机会,抢救超过“48小时”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仍应坚持是否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认定标准。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已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确定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的,应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48小时”之内病人并未出现心跳停止或脑死亡或呼吸停止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也不能确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用人单位或家属坚持要继续抢救超过“48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是在“48小时”之外,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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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条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如果被视同为工伤,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要具备时间条件,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包括上班时间而且将工作时间前后进行的预备性工作及下班后的收尾性工作都一并列为工作时间。根据此理解,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经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以及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一律应认定为工作时间,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时间要素是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要素之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更加凸显了时间要素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在工作岗位,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理论上容易区分,实践中很难把握,但对工伤认定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秉承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兼顾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两者利益均衡,工作场所认定中还应当适当包括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使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场所,如职工因材料用完,主动到相邻车间领取通常由其他职工送交的生产材料,在相邻车间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强调的是认定为工伤,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因此从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分析,其应该救济的是伤,而且这种伤还是应因工而起;疾病方面工伤保险的救济义务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职业疾病。但为了突出保护劳动者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突发疾病而引起的死亡视为工伤,对于突发性疾病的法律救济或许是源于一定的历史习惯,或是一种对人们内心所一贯遵循的善良风俗的照顾。设定“48小时”的抢救时间,可能不太科学,但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让执法者有法可依。因此,执法者在适用该条款时,必须依法严格掌握,突发疾病要与抢救和死亡结果相关联,应具有紧急性和严重性的特征。在实践中表现为突然发作,情况危急导致当时就死亡或者立即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也就是说,发病、抢救应是从单位到医院,期间不应有其他更广泛的外延,比如,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或办理其他事情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或者超过48小时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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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具备时间条件,即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包括上班时间而且将工作时间前后进行的预备性工作及下班后的收尾性工作都一并列为工作时间。根据此理解,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经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以及未经单位安排自觉延长的时间或者主动加班的时间,只要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一律应认定为工作时间,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职工系从事私人事务。时间要素是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要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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