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规定,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为履行合同已实际支出的费用等现有财产的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但需符合可预见性规则,即该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扣除守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避免的支出或获得的收益。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损失赔偿按协议约定处理;若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上述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数额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二、解除合同后要返还的东西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的返还范围需结合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合同标的原物,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等;二是原物所生孳息,如租赁物产生的收益、存款合同中的利息等;三是已支付的价款或报酬,如货款、租金、服务费等;四是为履行合同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定金、预付款、对方交付的辅助材料或工具等。若原物因不可归责于返还方的事由毁损灭失,可返还替代物或折价补偿;若合同性质为继续性合同,因无法恢复原状,一般不适用返还规则,当事人可请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注意,返还义务以能够恢复原状为前提,具体范围需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三、解除合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否可行
解除合同后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可行性需结合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债权状态判断。首先,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若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担保物权,且对应的债权因合同解除转化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请求权仍合法存续,则该担保物权依然有效,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例如,借款合同解除后,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仍担保返还借款或赔偿损失的债权。其次,若优先受偿权为合同约定且包含在清理条款中,且债权明确存在,则可依约主张。此外,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合同解除,承包人在法定行使期限内仍可就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主张需以债权存在且权利基础未消灭为前提,若债权已消灭或优先受偿权无合法依据,则不可行。
当我们探讨解除合同后损失赔偿怎么算时,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还涉及一些相关问题。比如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这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在计算时要考虑可预见规则等因素。另外,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附带费用,像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也可能包含在赔偿范围内。如果对这些赔偿计算的具体细节、证据收集以及法律依据还有疑问,或者不清楚在实际案例中该如何准确计算赔偿金额,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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