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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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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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很多一些新兴的犯罪活动,生活当中的一大部分公民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比如说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一种,大家对信用卡诈骗这种新兴的犯罪活动不太了解,还是因为信用卡消费也是近几年才比较热门的一种消费方式。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概念是什么?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如何预防信用卡诈骗?

早期

伪造资料阶段不法中介只是以资料造假的形式为主。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后,不法中介会为其制作全套假资料,包括工作证明房产证明、收入证明等,在申请人按照指定方式填写完申请表后,由不法中介代为向银行递交。这种方式多以同时办理多张卡的形式收取办卡手续费,申请是否能够获得银行批核,费用均不退还。

第二阶段

口头欺诈阶段告知申请人先支付申请额度的比例作为手续费,待申请人如数汇出后,假称银行要验证还款能力,再支付额度的百分之几,并且保证这个金额会在下卡激活后,会在账户里体现。几天后称卡已经办理好了,已由专人帮送达申请人,但是送到手之前,还要再交几万的保证金,并且说这笔费用只是意思一下,分文不少还会回到申请人账户。待申请人所有的费用支付到中介后,所谓的“信用卡”却迟迟没有收到,最终中介方失联,申请人落得人财两空。

第三阶段

假卡欺诈阶段由于第二阶段中见不到卡,很多人不会支付费用,于是进入到第三阶段——制作假卡。由于通过不法中介办卡,基本上都是一些并不懂卡又有各种不良想法的人,会失去警惕性。不法中介也正是瞄准了这个情况,通过仿制标准信用卡来进行欺诈。从目前发现的情况看,除了本文提到的制作仿制信用卡的手法外,还有一种手段,是使用一张过期废卡,将不法分子的真实银行卡磁条进行嫁接,办卡人根据要求向卡内存款,不法分子通过网银等手段将资金转账提取。

很多卡友都喜欢追求高额度的信用卡,为了提升额度,不顾自身的经济条件过度使用信用卡消费;有人采用一些极端的手段,如转存款的“搬砖”方式;为了高额度的信用卡,可谓手法层出不穷,无所不用其极,甚至还有人利用信用额度的某些漏洞,进行套现等违规操作为了提额,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还有些人,如本案中所提到的,由于申请人自身的一些“贪念”而着急办卡的心理作祟,让不法中介利用造成了上当受骗。

假信用卡识别,不要有贪念

实际上这类假卡信息网上很多,多是被警方破获后发布的。很多人已经成功地上当,但是后人却不以为教训,为了一己之私还是前赴后继、心甘情愿去受骗上当,这就是“贪念”在作祟。识别一张卡真伪还有很多其它手段,部分假卡的样本,可以简单地从表面就能识别。

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也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对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犯罪活动。所以说在生活当中,大家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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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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