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判决书如何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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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养判决书如何判决

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纠纷中最重要的一点。通常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但若是协商不下来,就只能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了。那么法院是如何将子女抚养判决书判决下来的呢?这想必是作为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最关心的一个话题。小编今天就整理了一些相关信息,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法院如何判决子女抚养判决书

(一)两周岁以下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夫妻离婚时没有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或夫妻离婚时没有 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 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换句话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父方。

(二)两周岁以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的意愿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有一定的判别意识,因此法院一般会理解孩子的意愿,作为判决结果的参考依据。

二、怎么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父母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作为父母,已经经历了婚姻的失败,当然更希望能有孩子陪伴左右,也算是心灵上有些慰藉。所以小编提供的子女抚养判决书的争夺技巧,大家可以好好阅读和学习,做到方方面面都要有利于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你的表现和孩子成长的要求来做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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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判决书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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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决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孩子抚养权判定依据抚养权主要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1
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
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
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
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1
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
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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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判决书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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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抚养权是否归女方?
[律师回复]
一、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是否表示抚养权归属女方判决书中显示“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就说明孩子的抚养权已经判给女方。但是,这里必须明确说明一点,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女方,但男方也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探视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判决书上小孩直接抚养人为女方表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即便如此,男方对子女依然有抚养义务,它是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体现的,除此之外,男方可以定期探视子女,双方应尽力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按月转入,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抚养费纠纷多久开庭,要看法官的工作安排和律师的跟进情况,如果法官手头案子比较少,开庭就会比较快,如果法官手头案子比较多,开庭可能就会比较慢,但案件的审理都是有审理期限的,法官一般会在审限之类将案件审理终结。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抚养费的判决一般三到六个月都可以下来,至于开庭的时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对抚养费纠纷进行时,
首先,要以孩子的名义写一份状,内容是找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要抚养费。
其次,交到没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居住地,缴纳立案费后等待开庭审理。开庭前准备好证据,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具体而言,需要以下材料:

一,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二,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三,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四,民事状一式两份。

五,预交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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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判决书内容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子女的抚养判决书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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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山东菏泽牡丹区牡丹办事处
[律师回复] 差异很大的。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 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标准。
6、二0一0年征收标准。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标准按照我县统计局2009年《政和县统计年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682元为基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南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政和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7元为基数,根据违反《条例》事实,按规定倍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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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判决书怎么写才有法院判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包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孩子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每个父母一生的牵挂。即使夫妻情分已尽,在办理离婚时也要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如何解决才能既保障孩子的权益,又实现自己的诉求。律师经验丰富,一定会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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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判决书是什么样的,如何判决?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36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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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主要包含子女抚养权归属、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标准等相关信息,判决书一经下达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必须依法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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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昨天我朋友说他在打离婚官司,然后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判决书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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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还能起诉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可以。 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特定用途的,当子女死亡时,支付抚养费的对象不再存在,特定用途消失,所以已支付的抚养费,在扣除已经使用的部分,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治疗、丧葬费等必要费用后,支付一方有权要求将剩余部分返还。 举个例子:孩子要吃雪糕,你给他十块钱,并且告诉他,只许买雪糕不许买别的啊! 一会孩子回来了,说雪糕6块钱,还剩四块钱。这四块钱最后怎么办了,对,肯定是要交还给你的,不能直接属于孩子的钱,也就是说,没花完的抚养费,不能作为孩子遗产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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