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内容释义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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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3、其他。

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内容释义

最近几年以来,每当有十分恶性的杀人案件发生时,都能听到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呼声,这呼声中不但有当事人家属的,也有来自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有专家和学者的呼吁请求。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的时候,要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根据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对其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

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条是关于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 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的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作精神病鉴定的医院和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密切相关,而非公安、检察等机关所能控制,因此适应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作慎重鉴定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所谓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精神状态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时起,到得出鉴定结论时为止的期间。所谓不计入办案期限,是指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如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这是因为:第一,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决定案件的性质,如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害人当时患有精神病,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反之,如果被害人当时未患精神病,则不是被强奸,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此时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则是违法的,不存在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问题。第二,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不能决定案件性质,则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对被害人作精神病或伤情鉴定等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不应继续将犯罪嫌疑人关押,而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受害者对施罪人的精神存有怀疑时,可以由本人或专业辩护律师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专业的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精神问题还是在假装的,既能保证受害者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又不放过一个罪人。根据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嫌疑人做出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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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四)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五)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等行为;
(六)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二)涉嫌活动犯罪的;
(三)涉嫌性质组织犯罪的;
(四)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五)系累犯的;
(六)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三、非羁押诉讼程序
第八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情形,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但仍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应当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人民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由人民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不同意适用的,由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由人民决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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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精神病患者砍伤,有没有精神损失费
[律师回复] 被精神病患者砍伤当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病患者因为自身特殊原因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当然免除,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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