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内容释义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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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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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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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以来,每当有十分恶性的杀人案件发生时,都能听到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的呼声,这呼声中不但有当事人家属的,也有来自辩护律师的申请,也有专家和学者的呼吁请求。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的时候,要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根据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对其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审判。

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条是关于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 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的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作精神病鉴定的医院和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密切相关,而非公安、检察等机关所能控制,因此适应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作慎重鉴定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所谓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或者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精神状态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时起,到得出鉴定结论时为止的期间。所谓不计入办案期限,是指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如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仅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则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这是因为:第一,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决定案件的性质,如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被害人当时患有精神病,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反之,如果被害人当时未患精神病,则不是被强奸,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如果此时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则是违法的,不存在精神病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问题。第二,如果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结果不能决定案件性质,则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不影响案件的办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或伤情鉴定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对被害人作精神病或伤情鉴定等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不应继续将犯罪嫌疑人关押,而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当受害者对施罪人的精神存有怀疑时,可以由本人或专业辩护律师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专业的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精神问题还是在假装的,既能保证受害者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又不放过一个罪人。根据精神病鉴定计算押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嫌疑人做出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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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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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r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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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rn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rn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rn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rn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rn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rn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rn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rn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rn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rn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rn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rn1
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rn1
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rn1
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rn1
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rn1
5.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rn1
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rn1
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rn1
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rn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rn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rn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rn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rn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rn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rn
6.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rn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rn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rn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rn
10.一侧肾摘除;rn1
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rn1
2.一期矽肺;rn1
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rn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rn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rn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rn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rn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rn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rn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rn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rn
8.脾脏摘除;rn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rn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rn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rn
1.语言不清;rn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rn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rn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rn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rn
6.一侧睾丸摘除;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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