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是非法集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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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来判断。我们知道,非法集资通常是由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个人和组织实施的,而金融机构则获得了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因此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在集资过程 中也并未向投资者们许诺高额回报,这与非法集资是不同的。

金融机构是非法集资吗?

我们知道,非法集资是一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它还会造成集资参与人的巨大损失,因此,国家对其严厉打击,如果非法集资达到一定的标准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不过非法集资的认定在实践中无法被普通人所了解,那金融机构是非法集资吗?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金融机构是非法集资吗?

要了解金融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先从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入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可见,金融机构并非非法集资,它有合法的资质。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将其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加入,有的连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来判断。我们知道,非法集资通常是由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个人和组织实施的,而金融机构则获得了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因此金融机构的集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在集资过程 中也并未向投资者们许诺高额回报,这与非法集资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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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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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事人到人民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3,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应当收缴,属无效合同。”6,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四)其他违反法律、《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2;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7。”8、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除本金可以返还外,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5,应当认定无效,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4。”9,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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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认定是怎样的?
1、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贷款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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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银行债权可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银行债权可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此应该是可以的,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未经通知,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1:
(一),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我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必须有转让通知,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也可以是口头的)、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一是自由主义。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四),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并没有规定,那么、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3;
(三)。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集体的利益受损,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2、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因此,未经通知。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二是通知主义,应当通知债务人
非金融机构借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当事人到人民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3,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应当收缴,属无效合同。”6,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1,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人民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四)其他违反法律、《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2;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7。”8、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除本金可以返还外,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5,应当认定无效,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4。”9,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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