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2024试点地区的准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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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2024试点地区的准则是什么

目前在我国有些地区可能已经针对宅基地的改革推出了一些适用的政策开始试行。但是,所有的对于宅基地的使用,都需要充分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会遭到损失,还有就是我国的宅基地不会造成流失。宅基地政策的宏观调控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试点地区的准则是什么?

一、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试点地区的准则是什么?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买农村房屋要注意什么?

如果你打算购买农村房屋,必须要注意两点:

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不是证明你对所购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必需的。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

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宣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你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就是非法建筑。

目前各试点区在办理宅基地的时候,需要完善土地的征收制度、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完善宅基地的改革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如何充分的利用宅基地、调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是需要不断加强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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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重庆宅基地政策细则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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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同时,新型城镇化的一个核心是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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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国家农村宅基地政策有何亮点?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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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想把乡下的宅基地买了,但又不知道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买卖的规定有哪些,望法律人士解答下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细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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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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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io
M
ki
g,意思就是作出决定或选择。时至今日,对决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种,但仍未形成统一的看法,诸多界定归纳起来,基本有以下三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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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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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现在农村的宅基地都开始改革了,尤其是西安的高陵区,爸爸很喜欢关注这些新闻,让我上网查查高陵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试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村民自建住宅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及开发区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新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新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之间结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应由土地部门收储。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禁止在宅基地上乱搭乱建,随意加层加盖。
第二章 建房程序
第四条 各街镇(管委会)组织编制该区域内村庄规划或社区规划,对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户,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群众放弃原有宅基地,进入规划的新社区进行安置房自建。
第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的,依据市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要求,应在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依法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根据西安市村民自建住宅实际需要,村民自建住宅建议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层数为2层,屋顶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第七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个人建房申请(原件一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核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
(四)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
(五)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提供与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队伍签订的施工合同)。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控制建房户的标高、红线及建筑风格和建筑立面。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个人建房申请中签署意见,并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
对放弃原有宅基地到规划的新区自建房屋的农户,完成以上申请程序后,由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上报高陵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相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新建、扩建或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九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根据街镇、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村民建房,应先在国土高陵分局申请宅基地,国土高陵分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核发宅基地划拨批准文件。新建、扩建的村民建房在取得宅基地划拨批准文件后,向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申请建房。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将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报国土高陵分局,由国土高陵分局接收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村民完成规划审批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申请开工建设。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验线、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经现场验线后,即可开工。
同时,区建住局给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选派1-2名工程监理,巡回检查,指导村民建房。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安排专人到现场监督,确保按批准的面积、高度、层数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建成后,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房管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规划高陵分局指导、协调、审查区县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市规划局的授权做好村镇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高陵分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对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管,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程序、批准情况向社会公告,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第十六条 区建住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
(二)无偿向村民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
(三)定期对村镇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进行技术培训;
(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五)免费选派监理加强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及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区房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村民自建住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住宅的规划许可批后管理工作及宅基地用地报批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住宅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依据授权或委托进行查处,并及时报告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完善相关审核程序。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村的标高、红线,统一建筑风格及建筑立面。
村民委员会认真落实村庄和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各项规定,对村民建设住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并将违法行为及时报街办(镇政府、管委会),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并报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公安、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由国土高陵分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规划批准文件、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违反批准文件内容非法建设住宅,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宅在两层以下,跨度不超过9米的,可选用建住部门推荐使用的标准图集,村民个人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未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或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区域内,村民自建住宅同时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建住、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获得乡村规划批准文件;
(二)未获得用地批准手续;
(三)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未选用建住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图集或未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专用设计方案;
(四)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以上的房屋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由区安监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未对村民住宅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街办(镇政府、管委会)未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未对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未建立巡查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国土高陵分局未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合法用地监管、未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未督促指导街办(镇政府、管委会)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宅基地建设中的许可事项,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进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区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法转让、倒卖、租赁宅基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生宅基地住宅建设事故的,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及签订的责任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人员根据情节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16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
如《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83号)进行修改,本《细则》将进一步完善。
附件:
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附件1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村委会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及相邻住户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征求四邻意见的提供原件1份);
5.改建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新建、扩建的提供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
6.建筑设计方案图;
7.宅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薄和户主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村宅基地审批表原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捧。新政策不仅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还有效的减轻了社会矛盾冲突的发生。那么,最新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下文是关于新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 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进用地计划安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 (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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