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典型刑事案例
在众多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有几起案件具有代表性。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陈俊全律师努力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期。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他指出蒙Xx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唐XX、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被告人蒙Xx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其对罪名的定性意见,但在量刑方面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情节,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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