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人员在办案的时候,有的时候为了办案的需要,可能会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和物品进行冻结扣押。但是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也不是说可以无限期的进行冻结的,也是需要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相关法条来进行的。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冻结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冻结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为6个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可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律师参与诉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二、冻结资金
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法冻结存款等账户资金:
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一方申请对资金账户进行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账户。
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新刑诉法解除冻结的规定是什么?
首先要搞清楚冻结的目的,冻结一般是保全或执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措施。如果原告败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就失去意义,法院会解除冻结;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了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就没有继续冻结的必要,法院也会解除冻结。另外,如果被执行人不支付,法院就会将冻结的财产扣划并执行给申请执行人。
冻结时间为六个月一周期;解冻有到期解冻和法官提前解冻两种,如果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
执法机关人员在进行冻结他人的存款汇款过程当中,如果经查与案件无关的话,那么在三天之内必须进行解冻。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冻结的话,期限为六个月。冻结他人财产,在执行程序当中,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以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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