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从2023年至今,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丁婷律师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已处理百余件案件。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独特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擅长业务领域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业务领域。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企业破产业务中,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辆,汽车商未披露车辆曾有重大维修的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商协商,汽车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以及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鉴定费,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婷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采纳。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本案胜诉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对二手汽车市场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公平正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
2021年13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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