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2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0人
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由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所构成。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系统的基本构成。主体独立、权利对等、工会代表是集体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系统的核心构成。

{ArticleTitle}

说到劳动关系,大家肯定非常的熟悉,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劳动关系也是有层级结构之分的,不同层级所对应的劳动关系各不相同,因此很多人就想要知道究竟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下面就来为大家做一个讲解。

一、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

1、个别劳动关系

2、集体劳动关系

3、社会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双方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5、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6、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劳动者的层级结构主要是三种,分别为个人、集体和社会,其中个人为最低,社会则为最高,大家在了解劳动关系的时候,一定要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进行一个区分,因为这两者非常的相似,特别容易混淆,但是它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确是完全不同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6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0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1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7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5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8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1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4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1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4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2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我国相关法律层面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
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父母有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应是对现行法律对亲子关系的根本性规定。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包含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写在前面: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是德日刑法学的主流学说,在其内部有三阶层与二阶层的理论之争。我国以2003年作为一个时间上的分界点,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倡议中国刑法学的去苏俄化,犯罪论体系抛弃旧有的四要件理论而改为三阶层;张明楷教授在独著教材《刑法学》第三版中彻底放弃了以往的四要件和三要件(没有犯罪客体)学说而改主张以违法和责任作为支撑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这场关于中国刑法犯罪论坚持四要件还是改用阶层论的学术争议一直持续到2010年,苏派和德日派各自发表文章互相批判,最终没有一个定论。但是四要件学说因为其理论难以自洽,存在矛盾且诸多观点具有主观主义色彩,在保障刑法稳定性和解释刑法分则等诸多方面不具备阶层理论先天就有的优势而逐渐没落。换句话说,阶层式的犯罪论是现今刑法学界达成的共识(少数学者除外),但是我国到底是用三阶层理论还是二阶层理论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而且尚未成为争议的焦点。说了这么多,我的意思是,【1】要完整地回答题主的问题需要搞清楚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有什么区别以及二阶层相对于三阶层有什么区别;【2】二阶层理论被很多人误读为张明楷教授对于三阶层理论的自行改造甚至歪曲,但是暂且不论张氏理论的合理与否,二阶层体系在德国和日本都是有学者主张的,并非张明楷教授的独创。那种声称张明楷教授以司法考试命题人的身份推销个人学术观点的YY实在是一叶障目。
一、阶层理论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无论是三阶层还是二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区别是有共性的,那就是阶层式理论的犯罪构成是一个立体式层层递进的体系,而四要件是平面化的耦合式理论。这一点很明显,就主张四要件的学者对于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五花八门来看,传统四要件之间是没有逻辑顺序的,定罪是一个类似于拼图的过程,一旦符合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四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正当化事由怎么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往哪里搁责任问题怎么办:一个14岁行为人盗窃,让一个16岁的行为人望风怎么圆成共同犯罪(说16岁的不构成共犯这个明窢护促咎讵侥存鞋担猫显不合适,一刀切地否认14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估计会在微博上被喷死——当然这是玩笑)可以说在正当化事由问题、责任主义问题、共同犯罪问题、未遂与不能犯问题、因果关系问题还有认识错误等问题上,四要件的选择只能是但书、但书、但书。这样四要件就在试图不断适应新问题需要的征途上侵蚀自身,最后完全被瓦解。阶层论的特色就在于,【1】秉持客观主义立场,坚持区分违法和责任,主张定罪是一个从客观不法到责任上可以非难的过程,任何一个阶段不符合要求就会终止评价不认定为犯罪;【2】禁止回溯性评价,责任阶段的评价不能回到客观违法的头上去,这样就体现了定罪过程的立体性;【3】减法式的定罪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将任何一个风险行为的评价限缩在符合规范要求、侵害法益的范围内,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4】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可以吸纳新型犯罪,而不像四要件那样本身就是一个闭合的体系,导致其很难做到包容新的犯罪类型。那么二阶层除了违法和责任的区分以外还主要包含什么内容呢【1】实行行为为核心的违法构成要件体系,排斥或者部分排斥主观违法要素;【2】以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排斥或者部分排斥客观归责理论;【3】严格地区分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4】责任要件除了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以外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内容;【5】共同犯罪多认同行为共同说。
二、二阶层相对于三阶层区别到底在哪——借鉴刘艳红教授的观点古典学派的三阶层理论以犯罪构成严格遵循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优于实质判断以及事实判断优于法律判断的原则,将犯罪认定路径归纳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这里的构成要件(T
t
best
d)不是规范性的判断,而是形式上的判断——即从一个行为从外表上看到底能不能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但是这种判断标准只能停留在应然层面,实然层面难以实现。而且这种将构成要件从评价规范中剥离的做法还有一个问题——在责任的非难性层面上也难以说可以脱离构成要件。这样一来构成要件既对于违法判断有必要,也为责任判断所必须(规范责任论),所以应当在不同层次上被吸收,纳入到规范评价中去,于是就有了二阶层理论(那种认为二阶层是合并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观点是片面的)。所以诞生了如下形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关于强奸罪,男女朋友关系关系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男女朋友关系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就算双方是恋爱关系,但是男性以胁迫或其他手段,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跟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依然要按照强奸罪定罪,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拆迁合同写的是砖缝结构第三层,共六层,现房子盖成框架结构共11层,我应该能得到几层?
[律师回复]
1、砖墙承重,叫做砖混结构,常用于7层以下的普通多层住宅。rn优点:造价低,施工简单快捷。rn缺点:不适合复杂的建筑形式,层高、房间大小等构造要求严格,抗震能力稍弱。rn
2、混凝土梁柱承重,叫做框架结构,常用于10层以下的多层公共建筑,比如办公楼,商场等。在非地震区也用于高层建筑。rn优点:室内空间大,可以满足复杂的建筑形式,抗震能力稍强。房间隔墙可以随意拆改。rn缺点:框架柱尺寸过大,不适合民用住宅。在地震区很难超过7层。rn
3、混凝土梁和混凝土墙承重,叫做剪力墙结构,常用于普通高层住宅,和房型非常复杂的多层洋房和别墅。rn优点:承重结构为片状的混凝土墙体,房间不见柱子的棱角,比框架结构更适合用于住宅。混凝土墙体的抗震能力最强,房屋安全度很高。rn缺点:混凝土用量多,自重大,总高度通常无法超过150。混凝土墙体为高强度承重墙体,房间不能拆改。rn
4、框架结构掺加部分混凝土墙,叫做框架剪力墙结构,常用于高层的办公楼、商场和酒店。rn优点:室内空间的使用以及房间隔墙的拆改,和框架结构一样灵活多变。抗震性能与纯剪力墙结构一样坚固。rn缺点:混凝土用量多,自重大,总高度通常无法超过150。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4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两个阶层的犯罪构成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什么意思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指不法和有责,不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有责就是对犯罪中的其它因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主体身份的概括。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兼职顾问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合法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的。在这样的前提下,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兼职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兼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10w+浏览
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是什么,最近被这个课题难住了,希望网友们帮我看看这个课题,有相关资料的同学看到给我提供一下!
[律师回复] 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是什么,下面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保留犯罪构成的困境 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保留了犯罪构成的概念,并主张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也即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这导致了如下理论困境。
首先,犯罪构成成了“鸡肋”概念。目录中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而是使用了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存在,体现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犯罪论的阶层思维的结合,但这一概念其实已经成了“鸡肋”概念:该体系有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没什么;没有犯罪构成,也没什么。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该概念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其次,如何解释犯罪构成之下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成为难题。传统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他们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而排除出犯罪。易言之,犯罪构成中无法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这也是将犯罪排除事由(正当事由)放在四要件之后,而非四要件之中进行阐释的根本原因。但是,犯罪成立条件却能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或者说包含犯罪排除事由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要包含比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更多种类的犯罪排除事由。在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中,犯罪构成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使用,包含了犯罪排除事由。问题在于,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就可以包含犯罪排除事由了吗?显然不可以。不包含犯罪排除事由到包含犯罪排除事由,这种具有本质差别的跨越不是把犯罪构成定义为犯罪成立条件就能解决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4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犯罪构成两阶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犯罪构成两阶层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什么意思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指不法和有责,不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有责就是对犯罪中的其它因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主体身份的概括。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传销层级超过多少来量刑
涉嫌组织、领导的推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犯罪构成阶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什么意思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指不法和有责,不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有责就是对犯罪中的其它因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主体身份的概括。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关系没有结婚证债权债务关系怎么算
如果两个人没有结婚证,那么就不存在夫妻关系,所以一方的欠债和另一方无关,不属于共同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会认定为共同债务,在离婚的时候也会对共同债务进行一个分担判决。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董事会和管理层是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管理层是经济术语,是一个包括董事会在内的管理阶层。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中董事、经理以及监事等其他公司行政人员均属于公司的管理层员。
董事会与管理层有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管理层是经济术语,是一个包括董事会在内的管理阶层。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中董事、经理以及监事等其他公司行政人员均属于公司的管理层员。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构成两阶层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什么意思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指不法和有责,不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有责就是对犯罪中的其它因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主体身份的概括。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