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深厚
吴天成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他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融合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自2019年起,吴律师参与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作为团队负责人继续为其服务,截至目前已累计服务企业客户超百家,涵盖合规管理、合同审查、纠纷处置、执行回溯等多个层面。
破解执行僵局
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
认定股东责任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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