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投诉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5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9人
专家导读 1、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ArticleTitle}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专业鉴定的一种活动,在某些情况下,鉴定的结果是十分关键的,那当司法鉴定的结果有错误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对司法鉴定进行投诉,那小编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最新投诉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问题。

一、如何投诉司法鉴定机构

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立案

1、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文书,并告知投诉人

二、司法鉴定机关接受投诉范围

1、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见,首先我国是允许进行司法鉴定投诉的,只不过投诉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次投诉是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形式,受理之后是要填写申请书的,最后当案件立案后,就可以进入正轨的法律程序了。希望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最新投诉司法鉴定的内容对你们有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2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最新投诉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2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0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5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6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3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2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80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5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2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1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1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3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5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3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房产最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全国楼市 “五限年代”,即“限购、限贷、限价、限售、限商”。进入,楼市调控继续坚持高压态势,房企面临销售下滑和资金链的双重风险。出台限购方针,是长效机制在方针导向上清晰的体现。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最新投案自首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我一个同事因为遇到这种问题不知道怎么办,所以问问大家。
[律师回复] 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 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 里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 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 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 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 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 被判处徒刑后,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还有一起盗窃行为的,不属 于本款所说的其他罪行。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 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只要符合 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您好!我知道最近关于新工伤鉴定标准之附录又了新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这其中有哪些相关内容啊?
[律师回复]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规范性附录)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心脏功能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C.3.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吸功能受影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指纹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
指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痕迹鉴定的一种。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工作的公司想投资融资,不知道相关规定是怎样的。现在向大家了解一下,公司投融资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公司能够投入到拟建项目上的现金来源有四个:一是企业新增的、可用于投资的权益资本(简称扩充),二是企业原有的(包括在项目建设期内将陆续产生的)、可用于投资的现金(简称提现),三是企业原有的非现金资产变为现金资产 (简称变现),这三部分资金合称自有资金;四是企业新增的债务资金。
在项目融资情况下,问题要简单得多。项目融资实际上可看作是公司融资的一个特例,由于不存在任何“企业原有的”资产或负债,此时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仅由新增权益资本和新增债务资金两部分构成。
在上面的分析中,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归纳如下。

一,以项目融资方式筹建一个项目的时候,资金渠道可以有很多,但是资金性质无非两类:一类是项目不必偿还的资金,即权益资本;另一类是项目必须连本带息偿还的资金,即债务资金。

二,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自有资金”与权益资本的概念是一样的。只是需要注意:无论是权益资本还是债务资金,都是针对项目而言;而“自有资金”的概念有时会引起误解,导致把“项目的自有”和“投资者的自有”混为一谈。例如,A公司出资3 000万元,作为筹建B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这3 000万元对于B公司这个项目而言,毫无疑问是权益资本或称自有资金;但对A公司这个投资者来说,则完全可能是通过借款或债券筹集的。

三,在公司融资的情况下,自有资金的概念要更广义一些,它不仅包括权益资本的扩充,而且包括企业原有资产的提现和变现。
由于这一差异,可行性研究中在做融资分析时,对公司融资谈的是“自有资金筹措”,对项目融资谈的是“权益资本筹措”,以示区别;在做经济评价时,则统一称为自有资金。
对于债务资金的筹措,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并没有什么差别。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专利法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朋友最近准备去买房,但是要贷款买,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买房贷款新政策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是对目前住房需求旺盛的一线城市来说,如果这些房贷新政对这些城市不限制,从而降低了这些城市的购买住房者市场准入,当然有利于这些市场投资投机需求增加。但是房贷新政对这些城市不适用。对于那些住房供应较为过剩的城市来说,降低市场准入,让一些购买住房者降低进入住房市场的门槛,可以会增加那些临近支付边界的住房购买者进入市场。比如购买住房者本来有25%首付,就是相差这5%的首付款而无法进入。现在这个首付款下降,从而可以进入了。但是这种事情是极端的情况。购买住房者是否能够进入还得看房价。房价是投资投机者是否进入的核心的。如果一些城市的住房市场开始在上涨,住房销售开始好起来,这才是引诱投资需求增加最为重要的因素。
  还有,这次房贷新政为何要强调有一套住房而没有还清贷款的改善性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能低于30%,估计这是政府并不强调要让住房市场发展成了一个投资投机市场,更强调的住房消费需求。这与以往推出改善型住房时的观念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定会关注。这种强调住房消费需求的政策是不是会继续往前推进,是不是会成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的主流意见。如果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观念是这样出现重大的改变,那么这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会产生不少的影响。
  还有,就目前中国市场的情况来看,住房的严重过剩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面对这个事实,仅是降低首付能够达到效果十分有限。首付的降低仅是把购买住房者进入市场的准入降低了,并没有降低购买住房的成本,只不过这些成本延后支付而已。这对收入前景不是太好的三四线城市的居民来说,当然会吸引力不会太大。不过,具体情况只有购买住房者自己才知道。
朋友最近准备去买房,但是要贷款买,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房贷新政策的相关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是对目前住房需求旺盛的一线城市来说,如果这些房贷新政对这些城市不限制,从而降低了这些城市的购买住房者市场准入,当然有利于这些市场投资投机需求增加。但是房贷新政对这些城市不适用。对于那些住房供应较为过剩的城市来说,降低市场准入,让一些购买住房者降低进入住房市场的门槛,可以会增加那些临近支付边界的住房购买者进入市场。比如购买住房者本来有25%首付,就是相差这5%的首付款而无法进入。现在这个首付款下降,从而可以进入了。但是这种事情是极端的情况。购买住房者是否能够进入还得看房价。房价是投资投机者是否进入的核心的。如果一些城市的住房市场开始在上涨,住房销售开始好起来,这才是引诱投资需求增加最为重要的因素。
  还有,这次房贷新政为何要强调有一套住房而没有还清贷款的改善性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能低于30%,估计这是政府并不强调要让住房市场发展成了一个投资投机市场,更强调的住房消费需求。这与以往推出改善型住房时的观念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一定会关注。这种强调住房消费需求的政策是不是会继续往前推进,是不是会成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的主流意见。如果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观念是这样出现重大的改变,那么这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会产生不少的影响。
  还有,就目前中国市场的情况来看,住房的严重过剩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一些三四线城市。面对这个事实,仅是降低首付能够达到效果十分有限。首付的降低仅是把购买住房者进入市场的准入降低了,并没有降低购买住房的成本,只不过这些成本延后支付而已。这对收入前景不是太好的三四线城市的居民来说,当然会吸引力不会太大。不过,具体情况只有购买住房者自己才知道。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司法鉴定文书鉴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文书简称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 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为表达鉴定意见而制作的文书的总称。由具有相关执 业资格的鉴定人制作,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程序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要求制作,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 文字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8交通肇事新规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事要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2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投资入股怎么分红 相关内容有哪些
我们可以看到合伙企业法人分红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之内,应按照相关的纳税方式进行缴纳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股份公司在支付股息之后仍有盈余,将其再分派给股东的分配活动,股东分得的除股息以外的盈余部分就是红利。对于非纯粹股份经济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来说,分红是指投资入股的投资组织成员按其投资比例分配企业税后盈利中分红基金的分配活动。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新准则下长期投资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准则下长期投资的主要内容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以及该准则不涉及的内容范围。指出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及该准则未予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
第二章“初始计量部分”,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一次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为: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三)“后续计量”部分,指出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二者之间的转换、发生减值的处理方法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与决定核算方法有关的重要概念: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可分为四种情况: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新准则规定: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的要点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的要点是: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5)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5、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改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成本法改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其损益;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2)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7、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应注意的两点: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四)
第四章“批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存货的相关信息内容,具体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32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司法鉴定 > 最新投诉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