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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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是对高息诱惑不动心,过高的利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2、是对企业实力不崇拜,3、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4、是对熟人热心不信任,5、是对创新理财产品不投资。

关于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是怎样的?

一、关于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是怎样的?

广大投资人最好做到五个“不”:一是对“高息”诱惑不动心,过高的利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二是对企业“实力”不崇拜,从发生的案件看,许多是一些实力很强的明星企业,不惜重金骗取相关部门的信任而进行非法集资。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作案者往往是打着官方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四是对熟人“热心”不信任,不少案件都是利用亲情诱骗,通过传销的形式拉人头,搞非法集资。五是对“创新”理财产品不投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集资类案件呈现的五大特点

非法集资是一类案件的统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此类案件因为涉及投资人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往往被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投融资方式不断翻新,非法集资类案件也呈现井喷式快速增长,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案投资人、被害人人数与投资金额同向上升。短短数年,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投资人、被害人人数不断攀升,少则几十人,多则数万人,且波及面广,投资人来自全国,影响广泛。在涉案金额层面,从几年前的百余万计到今天的数亿元,案件办理难度增加。

二是针对弱势群体的集资行为凸显。近年来,针对中老年群体、残疾人群体的非法集资行为频现,这些人群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甄别能力弱,极易产生信赖,且有退休金、残疾人保障金等社会保障资金,成为非法集资的新目标群体。

三是巧立投资名目、花样繁多。随着科技、金融领域的发展创新,非法集资借朝阳产业名目,吸引投资目光。主要包括: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游戏、网络公司等。教育培训行业的外语培训、出国咨询等。能源行业的传统能源再投资、新能源项目发展等。金融行业的投资基金、股票等。科技行业的月球资源开发,航空航天项目开发等。这些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具有融资的现实需求和高额回报的可能性,成为犯罪分子假借名目的高发领域。

四是作案手段更隐蔽,参与人员更专业。相对萌芽时期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近年案件在作案手段上呈现更加强烈的隐秘性。非法集资摒弃一蹴而就,采用长期融资合作、实现高额利润回报的方式,建立投资信任、填充资金池,这种方式隐蔽性强,加速了投资人数和资金的扩张。非法集资人员具有金融从业背景,掌握专业金融知识,了解投资人的心理和需求,致使犯罪行为难以甄别。投资人与融资人的双重身份合二为一,公司内部人员既在内部投资、又拉拢融资,给投资者造成合法的假象,使投资人放松警惕。

五是补偿损失缺口大,追缴财产难度大。非法集资行为发端于短时间内对大量资金的紧迫需求,这种需求导致资金快融快消,资金短时间内即被挥霍,且流向泡沫行业,无法弥补损失的资金缺口,导致办案机关追缴财产难度增大。

首先是对高利息的不动心,因为许多高利息的东西都是非法集资的,其次对于官方的背景也不要轻易的进行相信,因为许多人非法集资都是打着官方的幌子。最后还要警惕熟人作案,具体大家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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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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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行承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处理非法集资的债权债务时,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财产后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3.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投资理财。投资有风险,请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4.投资理财要提高风险意识。广大投融资者要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风险意识。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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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二、定金与违约金能并用吗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一般说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且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样,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用。但如果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其一是对补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并无必要,其二是违约金与定金并用,其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违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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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需注意什么?有什么陷阱需要注意和避免?
[律师回复] 笔,记事本,记下自己看过的房源,每套的优劣所在,回去好筛选。
一,选择二手房,首先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地点,类型的房屋。
(1)如果是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购买房屋作为长期出租使用,要选择交通便利,公交,地铁接驳度高,人流量大的地方。这样房屋的空置期短,租金也不会太低。
(2)如果是方便自己上班的话,地铁,公交自然不必说。还应该尽量不要靠近路边,车辆噪音和灰尘都够受的了。特别是经常需要加班的,白天简直不能好好睡觉。同地段安置小区的价格要比商品房价格低得多,购买安置房一般是做一个公证,还不用缴纳税费。停车费,物业管理费那些,都要低一些。在资金紧张的情况,可以考虑购买安置房。
(3)如果是为了以后养老,就可以把目光放远一些了。选择交通便捷,有地铁,公交直达城区,车程在30到50分钟左右的郊县地区(当然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除外,加上堵车,30分钟还跑不出城区呢)。总之,在城市中心圈层边缘购房,既可以方便进城办事,又没有城区的拥堵,空气也好得多。关键是房价低很多,人较少,居住起来很舒适。
二,根据自己的需求,手里的资金,想购买的房屋面积,划定好大致的区域。先去实地看一下环境,将几个环境差不多的小区,列入备选。然后在网上搜索一下,那里房源的价格。家里有小孩需要入学的,一定要先查清楚,学校的划片范围!免得买了房屋,却读不了心怡的学校。
三,你会发现,网上挂着的房源,几乎都是房产中介发布的。这很正常,现在很少有房主自己出售房屋,一般都是把钥匙交给中介,由中介牵线,有合适买家再见面谈价。为什么呢?因为房屋买卖动辄几十上百万,不一定能很快卖出去(除非是低于市场价10万以上,急需用钱的)。从挂出信息到成交,1,2个月是常态,半年,一两年的也有。在这期间,看房的客户不会少,而看房时间又不固定,上午,下午,晚上都有。而房主也可能是外地人或工作调动去了外地,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才把钥匙交给中介,由中介推销和带客户看房。房主最后才和有诚意的客户见面,商议最终价格,签定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四,现在中介很多,竞争激烈。部分中介会挂出远低于市场价的房源,是为了吸引你打电话过去咨询,得到你的电话号码,实际是根本不存在的假房源。等你到了地方,会说那套房屋昨天刚卖了,网上信息还没来得及下架等等。再推销其它房屋给你。在电话咨询时,一定要明确询问房源是否存在。可以语气稍微强硬一点,假装说马上就可以来看房,问能不能看到?看不到,就要投诉(房产协会那里可以投诉)。免得白跑一趟。
五,中介带着看房,一般会让你签一份看书协议书。大致意思就是带你看的房屋,你如果满意,要购买的话,必须通过他们那里签协议。不能找其他中介,或者私下联系房东。其实,这也可以理解的。
(1)中介底薪一般1千多2千,甚至没有,全靠成交客户的提成。如果客户跳单,中介公司没有收入,员工本人也就拿不到钱。
(2)中介还是很辛苦的,每天打几十上百个电话,才有2,3个客户来看房。带客户看房,走路又多,还不停地介绍房屋情况。遇到锁芯坏掉的房屋,还要翻墙,翻窗进去开门。为了维护房东关系,转达客户意愿,替客户砍价,口水都说干了,经常喉咙痛。
(3)选择中介,虽然会付出一些中介费,却要省事很多。选房,砍房主价,办理过户;涉及到贷款购房的,还要带客户跑银行的手续。对于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更有保障。(防止有房主收了客户首付款,却反悔的情况)。
六,在中介带看的时候,自己要多留意小区的环境。从小区的公共绿化,垃圾 池,游乐设施的维护情况,就可以看出小区管理得好不好。
七,小区的产权年限,普通商品住宅是70年,不要买到商业性质的公寓。那只有40年产权而70年的年限,是从开发商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之日,开始计算的。买二手房的话,年限至少已经过了2年。越老旧的小区,剩余的产权年限就越短。
八,进屋查看房屋时,要仔细的观察。看周围的楼间距,看房屋有无裂缝,渗水,沉降等现象。采光通风是否良好,是否是明厨明卫。一般位于小区中庭位置的安静,树木多,空气好,视野稍差点。小区外围的房屋,视野开阔,采光充足,但噪音也大,灰尘多。最好晚上再去看一次,能发现白天疏漏的地方,顺便感受夜晚噪音大小。
九,遇到是装修好的二手房,就要看个人的喜好了。不喜欢那种装修风格,就不要买,因为拆除重装的费用,可是不低的。当然,要是特别喜欢那套房屋的户型,位置朝向,也可以买下。如果喜欢那种装修风格,买想下后不重新装修,而是直接入住。一定要留心墙纸脱落,地板起翘一类的现象。
十,看好了房屋,就让中介去和房东谈价。中介第一次给的价格,绝不是房东真实底价,否则,客户一砍价,就没法谈了。不要过早地把自己的心理价位透露出去,先咬着不松口。但要表现出你有十足的诚意,中介为了成交,才会积极和房主沟通。你如果表现地很一般,中介也不会尽心去谈价,万一后面你又不要了呢?房主那里,中介没法交差。十
一,对于房源,中介都有专人同房主联系的。特别是人在外地的房主,非常信 任中介,有的还签订了独家代卖协议。如果你私下去找房主,会冒一定的法律风险。房主会让你去找某某中介,一则他们也怕交易没有保障,二来,平日房屋的维护管理都是中介帮忙的,房主自然心存感激。就是房主愿意私下交易,最终的价格,很可能会比中介那里还高一些。十
二,写在《不动产权证》上的产权面积(包括了公摊面积,不含赠送面积),是过户时,缴纳各项税费的依据。电梯房的公摊比多层住宅和别墅的公摊大。一楼带花园的户型和顶楼带屋顶花园的户型,赠送面积最多,实得面积最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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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小企业、个体经济异军突起,给市场经济带来活力。伴随着政府审批权的下放,准入“门槛”的降低,大批小企业、个体经济像开了闸的水,一下子涌入市场,他们要么有项目要么有手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其市场潜力很大,发展空间宽广。然而,困扰小企业、个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是一一启动资金从那里来?由于,商业银行、准金融机构,为了预防贷款风险,把准入“门槛”抬得很高,设立了很多不切合实际的“僵化”条件,实行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模式,造成小企业、个体经济贷款难。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一些,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以放“高利贷”为生的“小金融寡头”,看准了这个“商机”,经过“包装”以各种名义,像“黄虫”一样,铺天盖地飞进了“玉米地”。为此,笔者提示:小心别掉进“民间借贷”的“陷阱”。 民间借贷,是人们在经济困难、生活困难时,得到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的经济帮助。民间借贷,是互帮互助的产物,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因“红、白”喜事、结婚、生子等事宜而自愿发生的礼尚往来一一“礼金”。这种民间借贷,往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民间借贷往往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协议即便是有协议,也往往是没有还款期限、没有还款利息。有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都是活期,而且金额较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很少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这是,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而,所谓的“民间借贷”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放贷款方往往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人,而向不特定的借贷方(人群)快速发放贷款的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的方法,名为是买卖纠纷案实为抵押借款纠纷案由于,房产已经过户,造成民行交叉案件导致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信访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始终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批工作。于是,出现了不立案“犯一个错”,一立案“犯多个错”的现象。遇到这类案件,立案庭十分纠结民事审判庭十分忐忑终审法院战战兢兢再审法院如履薄冰。唯一“解药”就是调解。结果是:久调不结、胜败不明、上访告状。那么,如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呢?笔者认为,要“严把三关”。 一是严把政策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以及答复》,从受理、审理、处理每一个案件做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严把立案关。由审查立案制度改革为登记立案制度后,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又要指导当事人诉讼,正确确定案由,避免诉讼当事人犯诉讼方向错误既要诉讼风险提示一一“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又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既要解决当事人诉讼难一一实现有案必立,又要解决法院审判难一一实现有案必审把“两难”变“两易”,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 三是严把审判关。审判、审判,关键在于审查、判断。 1要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凡是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为有合同效,没有提前支付利息的,没有计复利的,其主张予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只能还本,利息不予保护。 2要审查合同的真实目的.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方式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借贷方违背合同的真实目的而做出意思表示,只要有诉讼请求(包括本诉和反诉)一律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按无效合同处理。 3要审查诉讼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见利忘义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要件是:主体上,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自由职业者主观上,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按月计息每月2分一一1角利),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针对不特定人群快速(当天或者3三日内)发放贷款的行为客体上,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权利。对于虚假诉讼,依法一律驳回对于恶意诉讼,依法一律实施司法制裁。该司法拘留的拘留该司法罚款的罚款对于扰乱金融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诉讼行为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给“民间借贷”者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买二手房,怎么避免陷入骗局
[律师回复] 一、二手房买卖的骗局有哪些? 1、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定金及购房款 施骗者多是伪造虚假身份,利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诱饵,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之前,向购房者索要定金及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一旦购房者交付款项后,施骗者便逃之夭夭。 2、利用虚假房证骗取定金及购房款 施骗者多为交易房屋的承租人,利用能自由出入交易房屋的有利条件,伪造房屋产权证,通过信息站刊登虚假的卖房信息,造成购房者产生误会后向其交纳定金或购房款,因而上当受骗。 3、假借购房骗取交易房屋 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审批程序都要求卖方先将房屋办理至买方名下后,由买方再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施骗者往往就是利用这种贷款审批程序,实施诈骗行为。 4、卖房人恶意转移资产交易更名无法完成 卖房人与其他人有债务纠纷,急于将名下房产变现,由于此时房屋处于自然状态,交易可以受理,但房产尚处于卖房人名下,一旦被追债,卖房人名下房产被司法查封,交易更名将无法完成,此时如果买房人已将购房款付给卖房人,就存在索要房款问题。 5、房产中介违规经营造成风险 中介公司守法经营意识、规范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个别中介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导致房屋交易风险的频繁发生。 二、如何避免落入骗局? 1、要核实房屋产权情况及性质 房屋所有权证是所有权的标志,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才是有权卖房的人,如果非本人卖房,则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核实证件最好见原件,也可以要求产权人共同带产权证书到当地房屋土地管部门核实房产证的真实性。 2、要注意房屋及相关设施是否欠费 物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在购房时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有拖欠,如果有拖欠,那就要求原房主在交房前全部清结,而且应该考虑就这些问题保留部分房屋价款的尾款,确认没有问题后再支付。 3、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 签订合同只是完成了交易的第一步,后面发生纠纷的机会也很多,所以要注意保留每个环节的证据,尤其是自己履行义务的证据。购房者付款时别忘记让对方明确出具收条,且最好依据合同条款,在收条内容中明确是付哪个环节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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