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由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环保XX按约供货,但中XXX未按约定付款,尚有余款未付。环保XX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5年2月4日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5日,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
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接受环保XX委托后,律师潘登为支持其诉求,收集了相关证据。提供了供货合同书,以此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权利义务;提供十六份提货单(其中四份原件,其他为复印件),用以证明供货事实;还提供了对账单(复印件),证明中XXX拖欠货款的金额。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庭审质证与辩论
在庭审质证环节,对于环保XX提供的证据,中XXX对供货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质量问题未付款;对提货单原件无异议,对复印件及对账单有异议。不过,法院结合中XXX庭审自认及提货单与对账单能一一对应,确认了这些证据的效力。对于中XXX提供的证据,律师潘登代表环保XX进行了有力质证。如对工程管理部通知单、告知函、修补费用及损失清单等证据,指出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质证意见。
在辩论环节,针对中XXX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抗辩,律师指出合同约定中XXX需抽样检测并在24小时内通知,且中XXX无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于中XXX反诉提出的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等诉求,律师强调合同标的大,环保XX供货少,中XXX在涉案工程中使用材料不明,且中XXX逾期付款违约在先,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有效,环保XX已按约供货,中XXX应支付货款。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过异议,其抗辩及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人民币23752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律师潘登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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